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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预收取的房屋租金收入,不能按照租赁期分摊缴纳房产税,更不能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只能按照《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一次性的全额的按照%缴纳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至%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预收租金,一般记入“其他应付款一xx单位”进行明细分类核算。预收租金时,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月末(或季末)将收到的租金转入其他业务收入,借记其他应付款,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同时贷记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如果是租赁企业,则将其他业务收入改为主营业务收入,其余科目不变。
预收租金的会计分录是,借:银行存款等科目,贷:预收账款—某某单位或者个人。
这是因为企业预收租金时其预售款项应该用“预收账款”科目来核算,因为租金是属于是提前收付,但其实并未进行履行
1.企业提供租赁服务,不确认收入,采用预收款方式收取租金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和是否已经对外开具发票无关,也就是说,只要收到预收款,即使还没有开具发票,也要确认销项税额。
相关会计核算为: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房租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中规定,对于企业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费用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的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可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
而会计核算方面,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也是需要按照实际将预收账款,分期确认到相应年度的收入中。
租赁期内每年会计核算处理:
借:预收账款——租赁费
贷:其他业务收入/租赁收入
自有房屋,结转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累计折旧
情况一、先收到钱往后分摊,比如预收下季度房租。情况二、往前分摊收入,比如公司每个月会有补助,一个季度发一次。 第一种情况记录方法: 1、预收房租至收款账户; 2、建立一个收入计划(【财智8】菜单-【计划提醒】--【计划与提醒】--【新增计划】--【收支计划】,自动入账分摊这笔收入,金额,执行3次,收支账户为该预收款; 到期运行软件时会自动执行该收入计划,入账后会自动冲销预收款项,直到摊销完,且收支表中会仅统计每月分摊的收入额。 第二种情况记录方法: 1、建一笔预付款,日期设为应收补助前,金额为应收补助额; 2、修改生成的预付款余额调整记录,将余额改为0; 3、在计划提醒--计划与提醒--收支计划,建一个收入计划,资金账户为之前建的债权账户,日期为应收补助开始月; 4、实发补助时再记录一笔收回到您的工资账户就行了。
转租房产税征收
房产税从租计征,从开始租赁的月份的下个月开始计税到年底,按照租金的%交税,没有土地租赁面积的地按照实际租赁房屋面的2倍计算土地使税,计税期间同房产税,每平米多少钱到地税管理科去查或者问专管员。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单位和个人出租房产的,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按照取得的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房产税暂行条例》明确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为房产所有人,而转租人对于转租房产不具有所有权,仅有使用权,所以转租行为不应征收房产税。
转租会计处理
各方的会计处理视两种租约的性质而定。
(1)原出租人的会计处理:若原承租人将租赁资产转给第三方,原出租人和原承租人之间的租约仍属有效,转租对原出租人的会计毫无影响,其原有会计处理不变。
(2)新承租人的会计处理:新承租人和原出租人及原租约无任何直接联系,应根据和原承租人(即新出租人)所订租约规定的条件,作出相应的会计处理。
(3)原承租人(即新出租人)的会计处理:转租赁的会计处理,对原承租人而言,较其他两方复杂。原承租人究竟应当如何归类处理转租业务,取决于原租约和新租约所具备的条件
转租租约规定
租赁届满,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而用包含有承租人以廉价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原承租人可以任何方式转移该资产。至于转租究竟属于何种性质,则由新租约的特点决定,可根据一定的标准加以归类,然后或作经营租赁处理。或作销售式融资租赁、直接融资租赁处理。
若原租约不符合以上两个条件,但符合融资租赁应具备的其他两个条件:租赁期长于或等于租赁资产预计经济寿命的%;或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高于或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原承租人也可以经营租赁、直接融资租赁和销售式融资租赁等方式转租新租约不可包含所有权将转移、或允许承租在租期届满时以名义价款购入租赁资产的条款。
若原租约属经营租赁性质,转租也只能是经营租赁。无论在哪种租赁方式下,原租赁下尚未摊销的租赁资产余额,一般应作为新租赁的租赁资产的成本处理。
法规文件依据:按照财税〔〕号文件第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新租赁准则下预收租金
1.租赁期开始日
借:使用权资产(租赁付款额现值+已付的租金+初始直接费用+拆卸费用现值)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租赁付款额-租赁付款额现值)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
银行存款(已付款的租金、初始直接费用)
预计负债(拆卸费用现值)
2.后续计量
(1)每年摊销时:
借:财务费用/在建工程等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期初租赁付款额-期初未确认融资费用)×折现率]
(2)支付租金时: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贷:银行存款
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可见,企业出租物业,租赁期跨年度,租金提前一次性收取,租金收入可分年度按期确认收入。
预收一年的物业费,先开具发票的,开具发票的当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未开具发票的,在未提供物业服务应税行为之前收到的款项不属于收讫销售款项,不能按照该时间确认纳税义务发生,应在每月提供物业服务后确认增值税收入。
增值税(value-added tax)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
增值税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以上,是最大的税种。
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为中央财政收入,%为地方收入。
标签: 房产税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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