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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资源税法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资源税税目,其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的,具体适用税率按照《湖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二、资源税法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六个资源税税目:砂石、石灰岩、天然卤水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地热、矿泉水、其他粘土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三、符合资源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办法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具体减免税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二)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伴生矿暂不计征资源税。
(三)纳税人开采尾矿,免征资源税。
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将相关材料留存备查。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由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认定,共伴生矿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认定,尾矿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认定。四、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税务机关定期向同级自然资源、应急管理部门提供纳税人享受共伴生矿、尾矿等税收减免情况,自然资源、应急管理部门在税务机关送达书面函件的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本决定自年9月1日起施行。
资源税按采矿权人开采矿产品的开采量、产量、销售额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征,由矿山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有从量和从价两种计征方式。从量计征是以开采量或产量等为计税依据,按照固定税额标准计征资源税的征税方式;从价计征是以自然数量与单位价格的乘积为计税依据的征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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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改革
年9月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在总结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作出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在现有资源税从量定额计征基础上增加从价定率的计征方式,调整原油、天然气等品目资源税税率 这一改革有利于维护国家权益,发挥税收的级差调节作用,更好地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调整后的资源税税目和税率
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税依据,从量定额征收的计税依据。
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税依据
从价定率计算资源税的销售额,包括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自年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煤炭应税产品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
纳税人开采原煤直接对外销售的,以原煤销售额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原煤销售额不含从坑口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
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自用于连续生产洗选煤的,在原煤移送使用环节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原煤,计算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销售的,以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洗选煤销售额包括洗选副产品的销售额,不包括洗选煤从洗选煤厂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
折算率可通过洗选煤销售额扣除洗选环节成本、利润计算,也可通过洗选煤市场价格与其所用同类原煤市场价格的差额及综合回收率计算。折算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或其授权地市级财税部门确定。
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自用的,视同销售洗选煤,计算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同时销售应税原煤和洗选煤的,应当分别核算原煤和洗选煤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原煤和洗选煤销售额的,一并视同销售原煤计算缴纳资源税。
从量定额征收的计税依据
以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
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
.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选矿比=精矿数量÷耗用原矿数量
原矿课税数量=精矿数量÷选矿比(%)
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凡同时开采多种资源产品的要分别核算,不能准确划分不同资源产品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如果开采石料的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要依据%的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的,当期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另外开采石料,属于非其他金属原矿,要交纳资源税的。从量征收资源税,每立方米或每吨0.2―5元,具体多少,由省一级政府确定。
对《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中列举名称的种资源品目和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矿实行从价计征,计税依据由原矿销售量调整为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氯化钠初级产品或金锭的销售额。
列举名称的种资源品目包括:铁矿、金矿、铜矿、铝土矿、铅锌矿、镍矿、锡矿、石墨、硅藻土、高岭土、萤石、石灰石、硫铁矿、磷矿、氯化钾、硫酸钾、井矿盐、湖盐、提取地下卤水晒制的盐、煤层(成)气、海盐。
对经营分散、多为现金交易且难以控管的粘土、砂石,按照便利征管原则,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
扩展资料:
计算资源税应纳税额的依据。现行资源税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和自用数量。具体是这样规定的: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另外,对一些情况还做了以下具体规定:
1、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2、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3、煤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行销售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以原煤入洗为例,洗煤这一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是这样计算的:
综合回收率=(原煤入洗后的等级品数量÷入洗的原煤数量)×%
洗煤的课税数量=洗煤的销量、自用量之和÷综合回收率原煤入洗后的等级品包括洗精煤、洗混煤、中煤、煤泥、洗块煤、洗末煤等。
4、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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