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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征管法》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款:是税务机关依税收条例向征税对象收取的钱
应纳税额:有增值税应纳税额(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有消费税应纳税额(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或者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有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造用所得税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税率:对征税对象的征税比例或者额度,我国现行税率分为比例、超额、超率、定额。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
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以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滞纳金不能超出税款本金。
一是从立法本意看。行政强制法是一部规范所有行政机关行政强制行为的法律,该法的实施是规范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税务机关作为重要的行政执法部门,不能例外,税务行政强制行为自然属于行政强制法调整范围。行政强制法还确立了合法、适当、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充分体现了我国依法行政的人本理念,其将行政执法部门加收的“滞纳金”纳入行政强制范围予以规范,规定不能超出本金,也正是行政强制的人本理念具体体现。
二是从法律适用原则看。税收征管法与行政强制法既是特别法与一般法关系,也是新法与旧法的关系。立法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该条规定了两项法律适用原则,若仅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来理解行政强制法与税收征管法的关系,并以此为依据确认滞纳金只能适用税收征管法,是不全面的,这也必将导致与新法优于旧法的适用原则相冲突。
三是从立法技术看。行政强制法在立法技术上已充分考虑了特别法与一般法,新法与旧法的法律适用问题,其诸多条款规定了“法律或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既衔接了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又兼顾了新法与旧法的关系。行政强制法相关条款中有“除外”规定的,应运用特别法与一般法的适用原则,没有“除外”规定的,应按新法与旧法适用原则处理。例如,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限,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就应优先适用;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滞纳金不能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没有“除外”规定,行政强制法应优先适用。
四是从法律条款具体规定看。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这是法律强制性规定,行政执法部门不能违反;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只规定了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没有相应金额限制性规定。新法做出了规定,旧法没有相应规定,应按新法规定执行。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论税务机是否通知过申报,也不论纳税人是否办理营业执照或者税务登记,只要造成不缴、少缴税款在5万元以上且比例达到各税种年应纳税总额%以上,且税务机关做出处理、处罚决定后,拒不履行的,构成逃税罪。但是,如果纳税人五年内因逃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税的,只要达到上述税额和比例标准,就构成逃税罪。在这种情况下,税务行政处理不是构成逃税罪的前置程序,纳税人便失去了自我补救的机会。
在“偷税罪”改为“逃税罪”之前,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也未曾通知申报(如果通知过,便构成了“偷税”),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不论税额有多大,仅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四条第二款规定,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不会构成逃税罪。
(二)扣缴义务人不申报已扣、已收税款,不论税务机是否通知过申报,也不论是否办理过扣缴登记,只要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便构成逃税罪。注意:没有比例和税务行政处理前置程序的规定。
在“偷税罪”改为“逃税罪”之前,未办理扣缴登记的扣缴义务人不申报已扣、已收税款,只要税务机关未曾通知申报(如果通知过,便构成了“偷税”),无论税额多大,仅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不会构成逃税罪
企业欠缴税款的原因有很多,会计不会作为主体被税务机关处罚,税务机关只会处罚企业,如果是个人原因造成的,公司可能会对会计进行处罚。
1、欠税是欠缴税金的简称,指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应缴未缴的各项收入,包括呆账税金、往年陈欠、本年新欠、已到限缴日期的未缴税款、缓征税款和应缴未缴滞纳金。
2、近年来,各地税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关于清缴欠税的重要指示,欠税管理取得了明显效果,但由于欠税成因复杂,欠税现象在一些地区仍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肯定是违法行为。
什么是逃避追缴欠税罪? 逃避追缴欠税罪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 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且数 额较大的行为。 【法律责任】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 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 1 万元以上不满 万元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金;数额在 万元以上的,处3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 1 倍以上5 倍以下罚金。
算出来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税率就是应纳税额,我们国家企业所得税是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企业所得税。
小微企业盈利万以内,按照%减免,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相当于直接乘以0.
小微企业盈利—万,按照%减免,应纳税额=*5%+*%
小微企业盈利万以上,按照%缴纳税款。
小微企业人数不超过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千万,应纳税所得不超过万。
行政单位补税滞纳金由该单位会计中专门负责税务方面的人员负责。
征收滞纳金是税收管理中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在海关监督管理中,滞纳金指应纳税的单位或个人因逾期向海关缴纳税款而依法应缴纳的款项。按照规定,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环节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或其代理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海关依法在原应纳税款的基础上,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征收滞纳金,其目的在于使纳税义务人承担增加的经济制裁责任,促使其尽早履行纳税义务。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号令)第三十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第三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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