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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查账的追诉期一般是三年,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五年。不是三年前的账如果有问题,都不再追究,分以下情况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不一样,纳税申报是向税务机关报送申报资料。其规定为: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而缴纳税款是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虽然大多数情况下是同时操作的,但是有一个很明显的区别是:未按期申报不会产生滞纳金,而未按期缴纳税款会产生滞纳金。
有一个例子可以帮助说明问题:契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应当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可以看出,这里面的申报和缴纳税款时间是不一样的,申报是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日内,而缴纳税款是在各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一般情况是办理房产证之前缴纳即可。
正常来说财务不会额外花精力核查这种事情。因为发票合规,报销金额也在标准以内,不管是税务还是审计一般都不会挑出毛病。而且1-2百块钱的费用在稍具规模的企业来看都是小钱。
但也会有特例,
1、你和负责报销的财务有私人矛盾,对方就是想方设法的找你的茬。这种情况就有可能查酒店的实际房价,再跟你找不痛快。
2、正好有其他同事也入住相同的酒店,财务在处理报销时正好意识到房费不一样,也许会询问你价格高的原因。当然,你也可以解释为日期不同的价格波动或预订渠道不同产生的差价。但是如果这种情况发生次数多了你也会被重点关注。
这种做法虽然违反公司规定,但也是人之常情。每个公司的环境不一样,最好先暗中观察一下同事都是怎么做的,自己别做的太出格就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 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漏税是因纳税人疏忽、计算错误等原因造成少缴、未缴税款,税务机关可以在三年内追征税款、滞纳金。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到五年。偷税是指纳税单位和个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用欺骗、隐瞒等手法逃避纳税的行为。对偷税可以无期限追征。因此,偷税即使超过年,可以追征,可以查补。漏税追征期最长为5年,超过年,不能追征的。
1 税务局的稽查频率是不确定的,无法给出一个具体的时间。2 税务局的稽查是为了确保企业遵守税法法规,保护国家税收利益,稽查的时间和频率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企业规模、行业特点、纳税记录等等,因此无法确定一个具体的时间。3 为了避免被税务局稽查,企业应该积极遵守税法法规,保证纳税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自身的合规能力,这样才能避免被稽查和罚款的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取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
税务机关不再按照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1.税务管理权。包括有权办理税务登记。有权审核纳税申报,有权管理有关发票事宜等;
2.税收征收权。这是税务机关最基本的权利,包括有权依法征收税款和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法自行确定税收征管方式或时间、地点等;
3.税务检查权。包括有权对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核算、发票使用和其他纳税情况、对纳税人的应税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进行查验登记等;
3.税务检查收权。这是税务机关最基本的权利,包括有权依法征收税款和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法自行确定税收征管方式或时间、地点等;
4.税务违法处理权。包括有权对违反税法的纳税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对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税收行政立法权。被授权的税务机关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依照一定程序制定税收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作出行政解释等。
6.代位权和撤销权。此次在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中,为了保证税务机关及时、足额追回由于债务关系造成的,过去难以征收的税款,赋予了税务机关可以在特定情况下依法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
税务稽查实务中,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税务稽查时,最初确定的检查期间通常会设定在3年以内,但是会根据具体情况延长检查期间,总的来说,税务机关翻旧账,有3年、5年、无限期的三种情况。
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如果你们公司是因为计算错误或者没有申报,造成没交或者少交税的,税务机关可以追征3年内的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到5年。
税务局罚款迟交,
会有额外的滞纳金,
罚款在一定期限没有缴税务可能会认定你们企业为异常经营。到时候要解决异常会很麻烦
在国家税务总局层面,尚没有看到有文件对自然人代开发票有金额或张数的限制。在实践工作中,有些基层税务机关对此有一些限制。今天给大家展示的是福建省税务局的规定。
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闽国税函〔〕号)规定: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暂不设定最高开票限额。但属于下列情形的,应到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发票:
1.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且销售额不低于元的;
2.单次销售额大于万元的;3.其他不予网络代开发票的情形。
但对申请代开发票的次数有限制:每位自然人每月申请代开发票的次(份)数累计不得超过3次,在连续不超过个月的期间内累计不得超过次。申请人本月申请代开次数和累计销售额应填写在《申报单》的“备注栏”中。受理单位核对或查询代开发票次数信息,已达到上述次数的不予受理。
1.如果你收到了《税务检查通知书》遇到税务稽查,大家千万不能再抱着侥幸心理以为可以蒙混过关,一定要认真应对,针对检查人员提出的疑点,仔细梳理公司业务。
2.会计人员要认真配合检查人员,按要求提供账簿、记账凭证、报表等资料,这些资料检查人员会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整退还。
3.对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不要藏着掖着,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对政策理解把握有疑问的,可以主动与检查人员多沟通,不漏交一分钱,也不多交一分钱。
4.最后,还是要提醒大家,随着金税三期新系统的不断更新壮大,税收违法行为将无所遁形。企业一定要不断加强纳税遵从,提升风险管理水平,合法合规经营,才能长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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