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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制度的核心内容是税率。
税收制度的四个层次:
1、税收法律,税收法律是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制定的有关税收分配活动的基本制度;
2、税收法规,税收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税收法律,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制定的有关税收活动的实施规定或办法;
3、税务规章,税务规章是在全国范围内对税务机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税务当事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4、税务行政规范,是对税务机关制定和发布的除税务规章以外的其他税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统称。
税收制度是国家以法律或法令形式确定的各种课税办法的总和以及国家财政制度的主要内容。
税收实体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构成了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税法体系从税收工作角度来讲就是税收 制度。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是指在既定的管理体制下设置的税种以及与这些税种的征收、管理有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级成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的总和。换句话说,税法体系就是通常所说的税收制度。 我国现行税收法律体系是在原有税制的基础上,经过年工商税制改革逐渐完善形成的。现共有个税种,按其性质和作用大致分为七类: 1.流转税类。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主要在生产、流通或者服务业中发挥调节作用。 2.资源税类。包括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主要是对因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发挥调节作用 3.所得税类。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主要是在国民收入形成后,对生产经营者的利润和个人的纯收入发挥调节作用。 4.特定目的税类。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筵席税、城市维护 建设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主要是为了达到特定目的,对特定对象和特定行为发挥调节作用。 5.财产和行为税类。包括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屠宰税、契税,主要是对某些财产和行为发挥调节作用。 另两类为关税类与农业税类
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
在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中,课税对象是一个核心问题,其理由是:
1.课税对象是课征税款的基本前提,是课税与不课税这种行为上的分水岭;
2.课税对象是税收分类的主要依据,是设计合理的税制结构,制度可行的征管方法的必要条件;
3.课税对象是税收杠杆的作用点,课税对象不同,税收杠杆所起的调节作用也不同;
4.课税对象是改革完善税制的重要议题。
税率是应纳税额与课税对象之间的比例,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它体现征税的深度。
税率的设计,直接反映着国家的有关经济政策,直接关系着国家的财政收入的多少和纳税人税收负担的高低,是税收制度的中心环节。
楼主的标准是旧的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是
年收入澳元部分及以下,不纳税;
澳元~2.5万澳元部分,税率为%;
澳元~7.5万澳元部分,税率为%;
澳元~万澳元,税率为%;
超过万澳元,税率为%。
此外年收入超过5万的还有1%的医疗附加税如果不买私人医疗保险则附加税变为2.5%
退税流程就是会计年度清算多退少补
退税一般因人而异一般低收入者家庭退的多大概能有接近一半的预交税返还
高收入者很多都还要补税
年薪四万如果一个人没有家庭退税一小部分大概拿到手-
“十四五”时期将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加快健全地方税、直接税体系,以推动构建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现代税收制度。
一、经济基础: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基础。
二、上层建筑: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法律的、政治的和意识形态的社会综合结构,就称为上层建筑。
三、税收制度就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法律的社会综合结构的一部分,因此它是上层建筑。
应该是不一定的。首先您要弄清楚法律和制度的区别,这个问题就明白了。笔者认为:法律一般都是经过有权机关制定或者认可的,而且有强制性,必须按着一定的程序制定。但是制度有时候并一定会上升到法律的高度,虽然我们国家的很多制度都已经上升为法律,比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主集中制度都已经写进了宪法。但是很多制度并不是法律。因此,”税收制度和税法是一致的“。 应该选:A错误
隋唐
隋朝和唐朝初都颁布均田令及租调法。如唐高祖武德七年()颁布的新均田令,规定丁男(岁)和岁以上的中男,各授田亩,其中亩为永业田(永不归还),亩为口分田。同时颁布《租庸调法》,规定受田丁男应缴纳的田租、调赋和应服的徭役。实现“有田则有租,有户则有调,有身则有庸”。这一赋税制度,对唐王朝的兴盛及农业生产的发展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唐中期安史之乱(~)以后,由于户口流亡,土地兼并,均田制遭到破坏,租庸调制失去了存在的基础,遂改行两税,实行“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这是中国田赋税制史上一项重要的改革,使中国古代长期实行的人头税向土地财产税转变。并将各种租税加以合并,分夏秋两季征收,简化了征收手续。
这一时期对食盐、酒、茶有时课税,有时免税,有时专卖。唐朝刘晏改革盐制,实行专卖与征税兼用的办法。武宗会昌六年()还实行课酒曲,以严密酒榷。唐代后期除恢复征收矿税、关市之税外,还开征以房屋为征课对象的间架税和对交易所得与公私支付钱物征税的除陌钱。隋代管理中央财政税收的机关为支部,唐代为户部。唐代还于刑部下设比部,负责对全国财政收入的审核与监督。隋唐在地方州县设仓曹司户参军掌管公廨、度量、仓库、租赋征收事项。县以下设乡,乡以下设里,里正负责查校户口,办理赋税征收,是最基层的征税人员。唐代后期,将地方所征收的赋税划分为三部分,一部分归地方留用,一部分根据中央命令解交诸道节度使,其余部分直接解交京师,这即是唐代的“上供、送使、留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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