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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年1月1日起至年月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缴纳残保金。
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上一年度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
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残联在审核残疾人就业人数时相应计入并加强动态监控。
自年1月1日起至年月日,在职职工人数在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残疾人保障金最新政策
(一)对招用残疾人在本单位连续就业不超过3年(含)的,每人每年按当年本市月份月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享受岗位补贴,计算公式如下:
1、在申领岗位补贴年度内,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达到规定条件满个月的,岗位补贴金额=当年本市月份月最低工资标准×6;
2、在申领岗位补贴年度内,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达到规定条件不足个月的,岗位补贴金额=当年本市月份月最低工资标准×%×招用残疾人达到规定条件的月份数;
(二)对招用残疾人在本单位连续就业3年以上的,每人每年按当年本市月份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倍享受岗位补贴,计算公式如下:
1、在申领岗位补贴年度内,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达到规定条件满个月的,岗位补贴金额=当年本市月份月最低工资标准×8;
2、 在申领岗位补贴年度内,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达到规定条件不足个月的,岗位补贴金额=当年本市月份月最低工资标准×.7%×招用残疾人达到规定条件的月份数;
(三)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在本单位连续就业时间,以该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结果为准。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未达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规定条件时,重新计算招用残疾人连续就业时间。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
计提时:借:管理费用—残保金,贷:其他应交款。
实际交纳时:借:其他应交款,贷:银行存款。
交残保基金的会计分录
1、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残保金
贷:其他应交款
2、实际交纳时:
借:其他应交款
贷:银行存款
残保金定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没有分设地方税务局的地方,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1)分档减缴
截止到年月日,残保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主要包含:①用人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比例低于1%,需按照规定应缴费额的%对残保金进行缴纳;②用人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含)至1.5%之间,需要按应缴费额的%缴纳其残保金。
(2)免征政策
截止到年月日,对于在职的员工人数低于人(含)的企业,则对其残保金进行免征。
(3)征收标准
企业残保金的征收标准上限是按照上一年度本地区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进行征收。
(4)特殊情况
若企业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企业就业工作,则需企业与派遣单位协商签订相关协议,确定残疾人数只能计入到一方的企业去计算就业人数,不能双方都重复计算。
从年起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按月计算,不得以全年安排残疾人总数平均后计入用人单位每月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这是今年残保金政策的重大变化。这条政策从年审核年残保金时执行,即:用人单位年需要按月安排残疾人就业,才可以减免当月的残保金,如果当月未安排,过了当月,在次月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也可能无法抵未安排月份的就业人数。
以上则是年残保金最新税收优惠政策介绍,虽说残保金的金额相比税负来说较少,很容易引起企业的忽视,但如果残保金常年没有缴纳,税务局在核定后,根据公司的工资发放记录是能够查到企业每年应该缴纳多少残保金的,所以往年没有缴纳的残保金需要补上,产生滞纳金的需要补缴滞纳金,严重的也会产生税务风险。如果雇佣了残疾人也可以做到残保金相应的减免,但是也是需要是实际雇佣残疾人并且是实际用工哦,不能是虚假哦,不然申报减免不到。
自强集团提供全流程服务,减少企业负担,提高效率,合理合规减免企业残保金支出,优化企业运营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苏财综〔〕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号)、南京市发改委等六部门《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通知〉的通知》(宁发改价费字〔〕号)等文件规定,现就南京市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缴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对象
(一)凡在南京市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
二、征收时间
年6月1日—6月日
三、征收标准
(一)年度用人单位应缴残保金=(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征收比例(%)。
(二)对在职职工总数人以下(含人)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以劳务派遣用工的,应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对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安置的残疾人应计入用工单位。
(四)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企业在职职工年平均数计算,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按残联部门年审后确认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为准。
(五)对人以上的企业,按职工人数分档设置征收比例,具体分档征收标准:
单位从业人员1—人部分,按征收比例的%征收(即%×%=%);
单位从业人员—人部分,按征收比例的%征收(即%×%=%);
单位从业人员—人部分,按征收比例的%征收(即%×%=8%);
单位从业人员人以上部分,按征收比例的%征收(即%×%=4%)。
(六)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号)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保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保金。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年社会平均工资执行全省统一标准元。
(七)年新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应按实际月份于年申报缴纳残保金,成立不足1个月的,年不缴纳残保金。
四、征缴方法
(一)用人单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到各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残保金。申报时,用人单位应如实填写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在职职工人数,并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先到各级残联机构进行年审后再进行申报缴纳。
(二)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1.5%(含)以上的用人单位,或在职职工总数人以下暂免征收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进行“零申报”。
五、其他
用人单位对残保金申报缴款等方面问题可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南京税务特服号,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方面的问题可咨询南京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联系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年5月日
年残保金是缴纳哪一年的
年申报的残保金报的是年度的,一般情况下,残保金的申报是每年的9月份开始,申报上一年的残保金。
现在残保金的申报也是在税务系统重进行,但是并不是会税务局进行收缴的,如果有什么问题的话,需要和你们当地的残联进行联系的。
一、残保金代征的范围和对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的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缴纳残保金。
二、残保金代征的标准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应按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缴纳残保金。安排比例不足1人的,按实际差额比例计算。安排1名盲人就业,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缴纳残保金金额=(上年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平均人数)×1.7%一在职残疾人职工数)×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例如:年,A公司在职人,实际安排残疾人4人,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元。
所以A公司年需缴纳的残保金年=(×1.5%-4)×=元。
残保金减免基本条件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7%(北京市为例,下同),且在职职工总数在人以下(含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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