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 工商财税 - 正文

应缴财政专户款未交处罚依据? (应缴财政专户款属于资产类吗)

编辑:rootadmin

推荐整理分享应缴财政专户款未交处罚依据? (应缴财政专户款属于资产类吗),希望有所帮助,仅作参考,欢迎阅读内容。

文章相关热门搜索词:应缴财政专户款未交处罚依据? ,内容如对您有帮助,希望把文章链接给更多的朋友!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根据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根据需要,国务院可以依法调整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审计机关)的职权范围。

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由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条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第七条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

(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三)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四)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

(五)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

(六)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应缴财政专户款未交处罚依据? (应缴财政专户款属于资产类吗)

(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四)虚列投资完成额;

(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第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二)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三)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以上%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以上%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以上%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十八条 属于会计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会计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 属于行政性收费方面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有关部门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有本条例规定的财政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被调查、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拖延。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向与被调查、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可以向金融机构查询被调查、检查单位的存款,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配合。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在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查询存款时,还应当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签发的查询存款通知书,并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二十四条 对被调查、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财政部门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审计机关可以通知财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第二十五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限期退还的违法所得,到期无法退还的,应当收缴国库。

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本条例所列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可以公告其财政违法行为及处理、处罚、处分决定。

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有本条例所列财政违法行为,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及其他有关奖励的,应当撤销其荣誉称号并收回有关奖励。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及其他有关监督检查机关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进行调查、检查后,应当出具调查、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机关已经作出的调查、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机关履行本机关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加以利用。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及其他有关机关应当加强配合,对不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依法移送。受移送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机关。

第三十一条 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和处分决定的程序,依照本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对处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国家公务员对行政处分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财政收入执收单位”,是指负责收取税收收入和各种非税收入的单位。

第三十四条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以委任、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员以及其他人员有本条例规定的财政违法行为,需要给予处分的,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年2月1日起施行。年6月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标签: 应缴财政专户款属于资产类吗

本文链接地址:https://www.jiuchutong.com/gongshang/394956.html 转载请保留说明!

上一篇:2018年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2018年企业所得税)

下一篇:广东房产契税电子发票怎么下载? (广东房产契税电话查询)

  • 税控盘维护费报税时填在哪(税控盘的维护费)

    税控盘维护费报税时填在哪(税控盘的维护费)

  • 个人所得税计提会计分录是什么(个人所得税计提和发放分录)

    个人所得税计提会计分录是什么(个人所得税计提和发放分录)

  • 外资研发中心可否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外资研发中心认定标准)

    外资研发中心可否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外资研发中心认定标准)

  • 清算中的资产损失是否需要报批(清算资产处置)

    清算中的资产损失是否需要报批(清算资产处置)

  • 员工差旅餐补会计科目(员工出差的餐补计入什么科目)

    员工差旅餐补会计科目(员工出差的餐补计入什么科目)

  • 必胜客发票提取码过期怎么办(必胜客发票提取码在小票哪里)

    必胜客发票提取码过期怎么办(必胜客发票提取码在小票哪里)

  • 附加税在外地预缴在附税申报表上如何填(外地预交的附加税金在申报的时候怎么填)

    附加税在外地预缴在附税申报表上如何填(外地预交的附加税金在申报的时候怎么填)

  • 漏报税会计有哪些后果(税费漏报)

    漏报税会计有哪些后果(税费漏报)

  • 企业支付个人借款分录怎么写?(企业支付个人借款利息要扣个税吗)

    企业支付个人借款分录怎么写?(企业支付个人借款利息要扣个税吗)

  • 建筑企业收取甲方的违约金,是否需要开发票?(建筑业交税会计分录)

    建筑企业收取甲方的违约金,是否需要开发票?(建筑业交税会计分录)

  • 公司买理财产品收益需要交税吗?(公司买理财产品的账务处理)

    公司买理财产品收益需要交税吗?(公司买理财产品的账务处理)

  • “有产权”车位转让怎么进行税务处理?(有产权车位转让需要什么手续和费用)

    “有产权”车位转让怎么进行税务处理?(有产权车位转让需要什么手续和费用)

  • 增值税发票抵扣流程(增值税发票抵扣期限最新规定)

    增值税发票抵扣流程(增值税发票抵扣期限最新规定)

  • 工会发给公司的东西如何入账?(公司工会发给职工的福利)

    工会发给公司的东西如何入账?(公司工会发给职工的福利)

  • 合同预计损失如何计提?

    合同预计损失如何计提?

  • 委托加工材料收回后入账价值(委托加工材料收回后的入账价值)

    委托加工材料收回后入账价值(委托加工材料收回后的入账价值)

  • 资金拆借利息收入放在什么科目?(资金拆借利息收入是什么意思)

    资金拆借利息收入放在什么科目?(资金拆借利息收入是什么意思)

  • 上市公司收缩的方式有哪些?(公司上市前缩股)

    上市公司收缩的方式有哪些?(公司上市前缩股)

  • 员工报销电话费是否允许税前扣除(员工报销电话费缴纳个税)

    员工报销电话费是否允许税前扣除(员工报销电话费缴纳个税)

  • 印花税缴纳方式(印花税缴纳方式不包括哪些)

    印花税缴纳方式(印花税缴纳方式不包括哪些)

  •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怎样的税金?(城市维护建设税怎么算)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怎样的税金?(城市维护建设税怎么算)

  • 火车票丢了怎么报销?(火车票丢了怎么办)

    火车票丢了怎么报销?(火车票丢了怎么办)

  • 法人转钱进公账会计分录如何做?(公司法人转账到公司账户)

    法人转钱进公账会计分录如何做?(公司法人转账到公司账户)

  • 没有发票的临时工工资如何做账?(无发票临时工劳务费账务处理)

    没有发票的临时工工资如何做账?(无发票临时工劳务费账务处理)

  • 商业承兑汇票提示付款待签收是什么意思?(商业承兑汇票提示付款流程)

    商业承兑汇票提示付款待签收是什么意思?(商业承兑汇票提示付款流程)

  • 弱电系统可以入固定资产吗?(弱电系统可以入户门吗)

    弱电系统可以入固定资产吗?(弱电系统可以入户门吗)

  • 公司残保金什么时候交?(公司的残保金是分摊到员工身上的吗)

    公司残保金什么时候交?(公司的残保金是分摊到员工身上的吗)

  • 江苏国家电子税务局发票查询(江苏国家电子税务局发票查询系统) (江苏国家电子税务局新版本怎么申领发票)

    江苏国家电子税务局发票查询(江苏国家电子税务局发票查询系统) (江苏国家电子税务局新版本怎么申领发票)

  • 深圳公寓出售要交多少税? (深圳公寓出售要交什么税)

    深圳公寓出售要交多少税? (深圳公寓出售要交什么税)

  • 个体工商户如何开票? (个体工商户如何注销)

    个体工商户如何开票? (个体工商户如何注销)

  • 湖北省地税发票流向网上查询(湖北税务发票网上查询) (湖北省税务发票)

    湖北省地税发票流向网上查询(湖北税务发票网上查询) (湖北省税务发票)

  • 北京市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
  • 工业企业开票税率
  •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企业
  • 房地产企业季度所得税申报
  • 转给子公司发工资分录
  • 资产处置损益需要转营业外支出吗
  • 申请发票增额有没有什么条件
  • 折旧四种方法
  • 行政单位应缴财政收入预算会计分录
  • 进口产品再销售如何缴税
  • 外贸企业需要交哪些税费
  • 单位日常发的钱都有哪些
  • 个人借款到期未还诉讼时效
  • 小规模纳税人隔月可以作废发票吗
  • 个体工商户3万以下免个人经营所得税吗
  • 专票红冲如何做账
  • 四点帮你避开虚开发票
  •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类
  • 上市公司非限售股股票转让收入
  • 固定资产折旧提足怎么办
  • 电信增值税发票怎么抵扣
  • 计提应收票据利息怎么算
  • 员工产假期间工资是社保局发吗
  • windows10如何开启远程
  • 工信部推出一键解绑怎么用
  • window10过期
  • 新版edge浏览器文字不显示
  • 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
  • 怎么进入bios设置界面设置内存
  • pps影音怎么看电视直播
  • bds.exe
  • 十个php高级应用题
  • PHP:imagedashedline()的用法_GD库图像处理函数
  • 政府会计制度应付职工薪酬账务处理
  • 花卉苗木栽培技术
  • vue图片点击放大
  • 云E办接口文档
  • vue的内置组件
  • 浅谈一下新冠的好处
  • php curl_setopt
  • 买税盘的会计分录
  • 后浪是什么意思网络用语
  • 流动资产与资产总额的比率叫什么比率
  • Python支持向量能干什么
  • Mysql半同步复制原理及问题排查
  • jsoncpp使用
  • 房地产企业印花税计入什么科目
  • 签发转账支票需要的单据
  • 公司帐户转到法人帐户用途写备用金行吗
  • 个体户注销流程 就找三合一企服
  • 原材料的对应账户有哪些
  • 一般纳税人附加税减半征收政策2023
  • 贴现的概念及计算公式
  • 工程咨询服务发展指导意见坚持市场培优的原则
  • 长期挂账应付款的处理方法
  • 招待费用的进项发票可以抵扣吗
  • 逾期未缴税款法律依据
  • 公司购买一台电脑,会计科目怎么办
  • 收到同业清算互联前置如何入账
  • 固定资产管理台账管理制度
  • mysql中数据类型为是否
  • mysqldump导出csv文件
  • xp系统的ie浏览器无法打开该网页怎么办
  • smsss.exe - smsss是什么进程
  • win7系统怎样
  • linux系统命令包含在哪个目录中
  • html5+javascript实现简单上传的注意细节
  • 提高css文件可维性的方法
  • js生成随机数函数
  • javascript例题
  • javascript产生随机整数随机性强
  • Forward Render VS Deferred Rendering
  • 安卓自定义动态壁纸
  • js弹出div出现遮罩层
  • js点击按钮实现登陆网页
  • 福建税务局网上办税
  • 税务青年要担当
  • 新注册的公司应该做什么
  • 税务异地协查系统管理办法
  • 融资租赁公司购进车辆账务处理
  • 免责声明:网站部分图片文字素材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及时告知,我们会第一时间删除,谢谢! 邮箱:opceo@qq.com

    鄂ICP备2023003026号

    网站地图: 企业信息 工商信息 财税知识 网络常识 编程技术

    友情链接: 武汉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