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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发票专用章具有法律效力吗?如果你这个章不是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公司章,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发票章的全称是发票专用章,既然是强调专用,那只有盖在发票上才有用。财务章的全称也是财务专用章,只有专用的时候才有用,盖在支票上等相关业务才具有效力。一张纸,盖了财务章和发票章是证明不了消费。如果盖了公章是具有效力的。公章公司处理内外部事务的印鉴,对各种文件加盖后将对公司产生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设立、变更、解除作用的公司印章。
是公司对外的正式信函、 公司文件、报告使用公章,盖了公章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发票专用章是在税务局备案的开具发票的专用印章,是与发票开具的行为紧密相关的,其用途即证明发票开立的事项是公司行为。
收款收据是作为企业非经营性收入的票据,单位的款项收取是财务部门的责任范围,加盖的印章说明财务部门代表企业收取了收据注明的该笔款项。
按照收款收据的管理规范,加盖的应为财务章,说明财务部门对此笔款项收入的确认。
鉴于公章具有公认的法律效力,加盖公章的收款收据在实务上也一般将其视为合法的收据。 但是,在收款收据上加盖的印章若为发票专用章,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因为发票专用章仅仅是作为在税务部门备案的专用印章,其使用范围是严格限制的。也就是说,在印章管理人员的安排上,一般独立于开票人、相关销售人员即可,是无须专门的财务人员或公司的领导对发票专用章进行专项的管理的。
所以,除了发票之外的票据上加盖的发票专用章,不能够说明财务部门或公司领导对该笔款项的收取是知情的,也就不能由财务部门或公司领导对该笔款项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是不能够将其视为企业已收取了收据所标明款项。所以加盖发票专用章的收款收据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技术专用章属于项目部制作的非经济类印章,专用于某一项或者某一类工作上,一般不具有对外的法律效力,并且在用途上具有专属性。
技术专用章主要是加盖在技术资料上,如施工技术资料、技术申报材料等。
一般情形下,管理比较规范的项目部都会对不同的印章有不同的管理规定,包括保管、使用及用途等等。如果被用来签订合同,一般来说其法律效力不能等同于公章。
新式发票专用章从年2月1日启用,老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年月日,请各纳税人及时更换。
新式发票专用章
发票专用章尺寸规定:
一、形状为椭圆形,尺寸为×(mm);
二、边宽1mm;
三、中间为税号,位(个体工商户为位)阿拉伯数字字高3.7mm,字宽1.3mm,位(个体工商户为位)阿拉伯数字总宽度mm(字体为arial);
四、税号上方环排中文文字高为4.2mm,环排角度(夹角)-度,字与边线内侧的距离0.5mm(字体为仿宋体);
五、税号下横排“发票专用章”文字字高4.6mm,字宽3mm,延章中心线到下横排字顶端距离4.2mm(字体为仿宋体);
六、发票专用章下横排号码字高2.2mm,字宽1.7mm,延章中心线到下横排号码顶端距离mm(字体为arial),不需编号时可省去此横排号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7号)规定:“发票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mm、短轴为mm、边宽1mm,印色为红色。发票专用章中央刊纳税人识别号;外刊纳税人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如名称字数过多,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下刊‘发票专用章’字样。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在每枚发票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编码,如(1)、(2)……’字样。”
发票号码和发票代码。
可移步至税务局官方网站——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发票信息查询和发票流向查询,发票状态查询
可查询到的即为真发票
同时要注意网站上查询显示的发票领用单位是否和定额发票上的发票专用章是否一致。
1、选择可靠的第三方电子印章云平台,注册个人或企业账户;
2、完成实名认证并制作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
3、通过平台选择需要盖章或签字的文件,调用电子印章或签名签署电子文件。
不可以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发票联和抵扣联应加盖发票专用章,并且,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政策强调“一次性”。 因此,只允许加盖一个发票专用章,如果没盖清楚,不允许在旁边再盖第二个发票专用章了。
增值税专用发票通常有三联次,一联是记账联,一联是抵扣联,一联是发票联。增值税普通发票通常是二联次,一联是记账联,一联是发票联。根据发票开具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票的记账联可以不加盖销售方的发票专用章,其它联次都需要加盖销售方的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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