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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网站重大案件公告(全国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查询) (国家税务系统)

编辑:rootadmin

1. 全国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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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网络上能够查询到的涉及企业税款缴纳的主要有以下两种:

1、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

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公布栏),输入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后点击提交即可

2、被列入纳税黑名单的纳税人

(1) 登录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的门户网站,点击“公众参与”栏目中的“税收违法黑名单”模块查询。公布的内容包括违法纳税人的名称及税务登记证号码、经营地点、违法事实、处理处罚决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等信息。

此外,办税服务厅公告栏也会定期不定期的发布“黑名单”信息。

(2) 拨打 根据提示输入税务登记号码可以查询

扩展资料:

在网上不能查询的纳税内容如下:

除司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因调查案件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查询以下内容:

(1) 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

(2) 属于纳税人商业秘密的;

(3) 属于个人隐私的;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能公开发布的事项。

参考资料:国家税务总局—涉税信息查询

2.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查询浙江

打开支付宝APP,输入“浙江税务社保缴费”搜索后进入小程序

2.找到“我为自己缴”和“我帮他人缴”按钮(以“我帮他人缴”举例示范)

3.首次操作需绑定他人基础信息,点击“为他人缴费”

4.输入正确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如需社保费消息提醒,则把按纽选择蓝色,最后点击“确定”

5.查看需缴纳的费用是否正确,核对无误后点击“全选”再点击“去支付”,自动跳转支付页面输入支付密码即缴纳成功。注:日缴费后,所属期为年。

3. 全国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查询系统

除非你是税局的工作人员,否则是查不到的 当然,你要是对方的客户,想了解对方的纳税记录 可以叫对方提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国地税的纳税证明 国地税的纳税证明,对方可以登录国地税网站打印的

4.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查询官网

说明你的信用信息查询过多,就会导致无法办理贷款,在这种情况下建议不暂时不要申请贷。

汇法网信用平台拥有全国大量企业信用信息,律师会员可通过该平台查询合作企业或债务企业的经营状况及税务信息,并可申请在该信用平台对债务企业不良信用信息予以公示,迫使其偿还债务,降低案件执行周期。

5.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查询怎么查

登录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的门户网站,点击“公众参与”栏目中的“税收违法黑名单”模块查询。

公布的内容包括违法纳税人的名称及税务登记证号码、经营地点、违法事实、处理处罚决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等信息。

此外,办税服务厅公告栏也会定期不定期的发布“黑名单”信息。关于国家税务黑名单的相关介绍:7项税务总局直接公布的“黑名单”标准:纳税人采取虚假纳税申报、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等方法,被查补税款金额万元以上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虚开税款数额万元以上,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额累计万元以上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税收违法案件。

6. 全国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查询截图

在手机微信小程序里面税务大厅这个程序你点开,我要缴费输入你要查的缴费人的身份证号名字,然后他的缴费界面就出来了。

这是已缴获缴费成功的界面,下面有缴费明细清单,你点开以后截图,这样图片就找到了

7. 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

第一条 为了鼓励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违法行为,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以及本办法列举的其他税收违法行为。

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是单位和个人的自愿行为。

第三条 对单位和个人实名向税务机关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的,税务机关根据其贡献大小依照本办法给予奖励。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匿名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或者检举人无法证实其真实身份的;

(二)检举人不能提供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或者采取盗窃、欺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手段获取税收违法行为证据的;

(三)检举内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实根据的;

国家税务网站重大案件公告(全国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查询) (国家税务系统)

(四)检举人提供的线索与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无关的;

(五)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已经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的;

(六)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在被检举前已经向税务机关报告其税收违法行为的;

(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获取信息用以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

(八)检举人从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处获取税收违法行为信息检举的;

(九)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国家税务局系统检举奖励资金从财政部向国家税务总局拨付的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中据实列支,地方税务局系统检举奖励资金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向同级地方税务局拨付的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中据实列支。

检举奖励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检举奖励资金由稽查局、主管税务局财务部门共同负责管理,稽查局使用,主管税务局财务部门负责支付和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对检举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编写年度报告,于次年3月底前报告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检举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同时通报同级财政厅(局)。

第六条 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经税务机关立案查实处理并依法将税款收缴入库后,根据本案检举时效、检举材料中提供的线索和证据详实程度、检举内容与查实内容相符程度以及收缴入库的税款数额,按照以下标准对本案检举人计发奖金:

(一)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万元以下的奖金;

(二)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给予6万元以下的奖金;

(三)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万元以上不足万元的,给予4万元以下的奖金;

(四)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万元以上不足万元的,给予2万元以下的奖金;

(五)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万元以上不足万元的,给予1万元以下的奖金;

(六)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万元以下的,给予元以下的奖金。

第七条 被检举人以增值税留抵税额或者多缴、应退的其他税款抵缴被查处的应纳税款,视同税款已经收缴入库。

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经查实处理后没有应纳税款的,按照收缴入库罚款数额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标准计发奖金。

因被检举人破产或者存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终止执行的条件,致使无法将税款或者罚款全额收缴入库的,按已经收缴入库税款或者罚款数额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计发奖金。

第八条 检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行为的,根据立案查实虚开发票填开的税额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标准计发奖金。

第九条 检举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行为的,按照以下标准对检举人计发奖金:

(一)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份以上的,给予万元以下的奖金;

(二)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份以上不足份的,给予6万元以下的奖金;

(三)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份以上不足份的,给予4万元以下的奖金;

(四)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份以上不足份的,给予2万元以下的奖金;

(五)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份以上不足份的,给予1万元以下的奖金;

(六)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不足份的,给予元以下的奖金;

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前款所述以外其他发票的,最高给予5万元以下的奖金;检举奖金具体数额标准及批准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本办法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 检举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行为的,按照以下标准对检举人计发奖金:

(一)查获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份以上或者票面填开税款金额万元以上的,给予1万元以下的奖金;

(二)查获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份以上不足份或者票面填开税款金额万元以上不足万元的,给予元以下的奖金;

(三)查获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不足份或者票面填开税款金额万元以下的,给予元以下的奖金。

第十一条 被检举人的税收违法行为被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查处的,合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收缴入库的税款数额,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标准计算检举奖金总额,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各自收缴入库的税款数额比例分担奖金数额,分别兑付;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计发的检举奖金合计数额不得超过万元。

第十二条 同一案件具有适用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奖励标准情形的,分别计算检举奖金数额,但检举奖金合计数额不得超过万元。

8. 全国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查询官网

是不能查询公司股东信息的。

查询公司股东信息的方法如下:

1、网络查询:点击各省市的链接直接进入各地工商局网站--企业查询--输入营业执照号码查询;一般只能验证企业的真实性,了解企业基本信息。

2、电话查询:当地“”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电话;

3、工商局查询:如果您要查询详细企业信息,则必须携带个人身份证件或公司证明材料到工商部门的档案窗口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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