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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按工资薪金,劳务费等收入的个税累计金额预扣个税,次年3至6月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详细举例如下:
工资薪金项目中,公司一个月应发元整,需要个人缴纳的五险一金元,剩下的钱是,这再减掉,剩下的钱才是要缴税的部分,也就是应纳税所得额。
公式如下:
1、应纳税所得额=(收入-五险一金-)
2、税款=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税率
其他类型的收入,也有各自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年1月1日开始,按照新个税法的规定,需要按综合收入缴税,每年的收入额减除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1、应纳税所得额=(收入-五险一金-专项扣除-其他扣除)
2、税款=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税率
对于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这四项收入,之前是按月或按次计算收入,以后是按年计算综合收入。其中,居民工资、薪金所得采取累计预扣法,而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采取基本平移现行规定的做法预扣预缴。
也就是说,领取工资薪金为主的群体,将适用“累计预扣法”。所谓累计预扣法,就是通过各月累计收入减去对应扣除,对照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累计应缴税额,再减去已缴税额,确定本期应缴税额。
预扣预缴方法是一种预先计算扣缴税款的方法,具体是根据个人全年取得的总综合所得收入、专项附加扣除等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其应纳税款。对日常多预缴的税款,年度终了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申报、申请退税,税务机关将及时、足额退还。
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对其经营所得依法缴纳的各种税费。这些应缴税费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确认、计提,在尚未缴纳之前暂时留在企业,形成一项负债(应该上缴国家暂未上缴国家的税费)。企业应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总括反映各种税费的缴纳情况,并按照应交税费项目进行明细核算。该科目的贷方登记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借方登记已交纳的各种税费,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交纳的税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多交或尚未抵扣的税费。
应交税费是指企业根据在一定时期内取得的营业收入、实现的利润等,按照现行税法规定,采用一定的计税方法计提的应交纳的各种税费。
应交税费包括企业依法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税费,以及在上缴国家之前,由企业代收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等。
公司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后,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必须为劳动者交纳五险一金,五险一金并非完全由企业承担,有一部是要有劳动者支付的,企业发放工资一般是在次月发放上月的工资,在发放工资时也会扣除个人应承担的社保金,社保金的扣除可以是当月扣除也可以次月扣除。
请问个税预扣计算方式下,某月个税为负数,那么下个月减已预扣预缴税额时负数怎么处理?例如:
一月个税:元
二月个税:-元
三月个税公式中减已预扣预缴税额,是减再减-变成减,还是只减,-按0处理? 这个是按0处理!到第二年3-5月再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两个方面
一个是税收管理。
税收有两个方式管理,属人和属地,比如企业所得税,主要属人,增值税,主要属地。也有特殊,个人所得税,既属人又属地。
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用了主要两字,是因为在国际税收上,有交叉,国内属性基本单一。
这也就是增值税上,有一个特殊的东西,外管证。建安企业发生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经营地为重,利益大头自然留在经营地。
二是收入分配。
增值税收入分层为,中央分享%,省级分享%,市县分享%,县级分享比例不低于.5%(各地略不同,具体看地方规定)。
县级利益可是地方的大头,如果全部回注册地清算,经营地县财政会强烈不满,为了协调利益,才会预缴。
预缴剩下的税,回注册地清算,多交不退,少交要补。
预扣,表明只是暂时的,不是永久扣除。一般每个地方都有社保的申报日期,如当月离职日期在申报日期之后,当月不能办减少,次月依旧会产生费用,并且医疗和工伤是不能返还的。
公司给员工缴纳的保险,只需要交到员工离职当月,次月不能返还的费用,应该有员工个人承担。只要员工在职期间公司交了社保,就是合法的。再加上每年有社保基数调整,可能会有基数补差的情况,在职期间的个人部分也需要员工自行承担,所以离职预扣是可以的,等费用结清了剩余部分会还给员工。
按照社保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员工入职的三十天内,必须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的缴纳手续,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入职前单位先让每个人交一万元作为社保预交金,就是变相要求劳动者以其它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行为,很明显是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
用人单位缴纳社保,按照社保法的规定是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比例缴纳,不存在预交费用的问题。一般是在职工入职以后,领取第一个月工资时,在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也不存在在办理入职手续时预交。社保费用分为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单位缴费部分是按照职工上月的工资总额来缴纳。单位缴纳部分不能由职工个人来承担。其中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个人缴费比例为8%;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8%,单位缴费比例为6%,个人缴费比例为2%,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1%,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各按0.5%的缴费比例缴纳,生育险和工伤保险全部由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承担缴纳费用。
你入职的单位先让每人先交一万元的社保预交金,和劳动合同法、社保法的规定都是相违背的,既没有法理依据,也没有现实的需要,预收的这个钱怎么都不会按时缴纳到社保费用中,因此这个公司有涉嫌乱集资、乱收押金的行为,只不过是换了个新花样,但是这个新花样也是不完整不严密的,让人一看就是骗子行为。作为应聘人员,如果发现在办理入职时需要收取押金,这样钱那样钱的公司,都属于骗子公司,还是擦亮双眼远离为好,不然受损失的还是自己,到时候再来追索就比较麻烦了。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在办理入职前,要求员工每人先交一万元作为社保的预交费用,这是完全不合法的,轻者属于违法行为,重者属于诈骗行为,这是需要引起高度警惕的,千万不要为了一份工作而上当受骗,不但遭受了物质损失,还要遭受心灵的创伤。
这应该是个税中的纳税比例问题吧。个税的纳税比例最高为应纳税所得额的%,你的已缴纳税额绝对不能大于应纳税所得额的%,如果代扣代缴或者自行申报时发现有哪个月扣税超过工资的%,你可以向税务局打电话投诉或者举报,这肯定有问题。
需要。单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那么,城建税应该按应交的增值税计算。应交城建税=增值税*城建税税率,如果销项-进项0自然也就不用计提了。本月进项大于销项,无须缴纳增值税,亦无须缴纳教育费附加、城市建设费等增值税附加税.
1、本月销项大于进项,销项-进项即为本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2、本月进项大于销项,无须缴纳增值税,差额部分成为本月留抵税额,可以待以后月份继续抵扣销项.
3、教育费附加、城市教育附加等附加税是基于当月增值税税款来计算的,当月未缴纳增值税时自然也无须缴纳.注:当月产生留抵税额时,如果当月月末存在着增值税欠税,可以使用留抵税额来抵缴欠税,即增值税留抵抵欠。扩展资料附加税曾被广泛使用.美国对超过一定数额的收入常采用附加税的形式进行累进课征.年,美国的联邦所得税对全部净收入课征%,同时对应税收入总额在美元以上的,加征%的附加税.中国在世纪三、四十年代国民党政府后期,各级地方政府在各种正税上层层加征,附加税名目繁多,仅田赋附加一项即有百余种,其数额常常超过正税的几倍甚至几十倍,成为劳动人民在正税负担之外的又一沉重负担。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对附加税进行了严格的清理和整顿,其数量大大减少.先后征收过的有工商营业税附加、工商统一税附加、农业税附加、城市房地产税附加、工商所得税附加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规定,农业税以常年产量为计税依据,同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了办理地方公益事业,可征收一般不超过纳税人应纳农业税额%的地方附加。农业税即为正税,随其征收的地方附加,则为附加税.中国对附加税收入不纳人预算管理,而是作为预算外收入由地方政府负责征收管理,其收入归地方财政支配,用于城市维护和农村公益事业。参考资料来源:天津税务局-关于明确供货企业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如果难以取得个人发票(个人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但操作上可行性较差),可以考虑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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