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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对其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后,凡涉及增值税涉税账务调整的,应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待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出本账户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处理之后,本账户无余额。 值得关注的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的规定,偷税款的补征入库,应当视纳税人不同情况处理。即:根据检查核实后纳税人当期全部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包括当期留抵税额),重新计算当期全部应纳税额,若应纳税额为正数,应当作补税处理,若应纳税额为负数,应当核减期末留抵税额。因此,对于该文所述企业在8月份少记的收入造成漏记的增值税,不管税务机关的纳税检查是在企业上年度会计决算编报之前还是之后进行,都应通过“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该科目的余额按照以上所述的原则进行处理,不能以税务机关的纳税检查是在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决算之后进行的,作为直接补税的依据。 根据应付税款的规定,涉及企业所得税的,还应设立“所得税”科目,该科目借方反映企业根据纳税所得计算出的所得税额,贷方反映税收减免或退回的所得税额。该科目余额在借方,月末应将其借方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该科目无余额。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属于损益类科目。核算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其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以前年度多计收益、少计费用而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数额;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以前年度少记收益、多计费用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数额。在处理补或退所得税等有关项目后,企业应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结转后,该科目无余额。 例:某生产机电产品的工业企业上年度8月份售给甲厂A产品件,售价总额元,成本总额元,企业作如下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甲厂 借:其他应付款——甲厂 贷:库存商品——A产品 。 不通过“销售收入”账户,漏缴了增值税(销项税额)元,同时也少实现企业利润元(-)。 第一步:如果税务机关的纳税检查是在企业上年度决算编报之前进行的,因上年度尚未结账,可根据正常的会计核算程序,直接调整上年度账项,应通过“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产品(商品)的销售收入,通过“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核算产品(商品)销售成本,同时结转产品(商品)的销售利润。 其账务调整分录为(元应是含税售价总额,应化为不含税售价): 1.计入收入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A产品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2.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A产品。 3.将收入和成本结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本年利润 借:本年利润 贷:主营业务成本 4.计算企业所得税该笔业务实现利润为-=元,应交企业所得税×%=元。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上交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5.结转“所得税”科目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 6.将“本年利润”科目余额结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本年利润(--)。 第二步:如果税务机关的纳税检查是在企业上年度决算后进行的,且影响上年利润的项目,由于企业上年度已结账,所有的损益账户在当期都结转至“本年利润”账户,凡涉及调整会计利润的,不能通过正常的会计核算程序对“本年利润”科目进行调整,而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调整。 1.依该例红字冲销分录不变,调整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库存商品——A产品 。 2.计算企业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 3.上交时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4.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结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 企业出现以前期间的重大会计差错,如果影响损益,应将其对损益的影响数调整发现当期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一并调整。如查出以前年度增加利润的,即企业少提了法定盈余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应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盈余公积”科目;如查出以前年度减少利润的,即企业多提了法定盈余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应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地增值税、房产税看起来都差不多,好像都是针对不动产征收的税种。但实际上两者具有本质区别。要理解这个问题,我们需要从征收对象、计税方式等方面来进行区分。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对产权所有人就其房屋原值或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税费。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拥有房产产权的单位和个人。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具体包括;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土地增值税:以土地和地上建筑物为争税对象。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土地增值税的功能是国家对房地产增值征税。
1、概念不同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去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予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增值税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2、征税范围不同
增值税征税范围包括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4个环节。此外,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也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有偿转让房地产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
3、扣除项目和计税方法不同
增值税的应纳税额是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的余额,实行的是税款抵扣制。同时规定了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购进免税农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
土地增值税是要先根据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总额与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出增值额,然后计算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即增值率,再依据增值率对照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都是对增值额进行课税的税种,但二者却有很大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加强增值税管理,税收法规规定,按照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是否健全,是否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以及经营规模的大小,将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条规定,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与增值税相比,土地增值税没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分,也没有法定的扣缴义务人。 二、征税范围不同 增值税征税范围包括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4个环节。此外,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也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有偿转让房地产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
申请条件:土地增值税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就其应税项目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报送资料】 (1)从事房地产开发与建设的纳税人、从事新建房及配套设施开发的纳税人应报送: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征适用)》。 ——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等有关资料。 (2)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报送: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 ——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 ——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 ——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3)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应提供减免土地增值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如果超过%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三)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公式为: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
1、公式中的“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2、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部分,税率为%。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部分,税率为%。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部分,税率为%。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部分,税率为%。
上面所列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
纳税人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也可用下列简便算法:
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具体公式如下:
(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
(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未超过%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5%
(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未超过%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
(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
公式中的5%,%,%为速算扣除系数。
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售一幢写字楼,收入总额为万元。开发该写字楼有关支出为:支付地价款及各种费用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万元;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为万元(可按转让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但其中有万元属加罚的利息;转让环节缴纳的有关税费共计为万元;该单位所在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比例为5%。试计算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应纳的土地增值税。
答:(1)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及有关费用为万元
(2)房地产开发成本为万元
(3)房地产开发费用=-+(+)×5%=(万元)
(4)允许扣除的税费为万元
(5)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加计扣除%
允许扣除额=(+)×%=(万元)
(6)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合计=++++=(万元)
(7)增值额=-=(万元)
(8)增值率=÷×%=.%
(9)应纳税额=×%-×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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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预交的+=万在所得税前扣除;其中提前预缴的万等后面预收时相应少交。根据土地增值税预收的税法规定,各省执行的预征率有差异。
2、如果企业所得税申报前,还没交纳是不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的,以实际发生为准,根据税务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例。清缴的土地增值税可以税前扣除,可以调减纳税所得,会计与税务分别处理,会计按配比原则确认税费;税收上以“实际”发生作为扣除的前提,实际缴纳时可以纳税调整。
3、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它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公式中的“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和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别,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1.按照土地增值税税率表,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的部分,税率为 %。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的部分,土地增值税税率为 %。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 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的部分,土地增值税税率为 %。
4.按照土地增值税税率表,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的部分,税率为 %。
拓展资料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去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纳税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税对象是指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土地价格增值额是指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的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等支出后的余额。
【参考资料】来自头条百科
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2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土地租赁涉及的税收主要由出租方承担(谁收钱税上税),涉及以下税种: 1,营业税(租赁业,税率5%)及附加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 2,企业所得税; 3,印花税(财产租赁合同),税率0.1%; 4,可能有土地使用税,关键看这土地是否在当地的城区范围,即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5.承租方至涉及一个税种:印花税(财产租赁合同)税率0.1%,因为合同类印花税有个特征:合同双方都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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