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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就是把自己的东西或合法利益或权利让给他人,有产权、债权、资产、股权、营业、著作权、知识产权转让、经营权、租赁权等等。 【受让】:通俗的讲,“受让”与“转让”相反,但又不可分。转让是某人把某物(可以是合约、股份、或具体物品等)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给另一人,而受让者就是接受这个转让的人,所以,受让可理解为接受转让。 主要包括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优先受让权、共有人对共有物的优先受让权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其他股东欲转让股份的优先受让权。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有限合伙企业可以受让公司股份。
有限合伙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不具有独立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可以以股权投资方式对外投资,受让公司股权,享受公司股东权利和义务。实际上,目前大多数有限合伙企业都是通过受让被投资公司股权对外投资的。
一、深入宣传,提高企业节能减排意识
宣传节约能源的意义和责任,围绕党中央提出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总体要求,对企业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节能方针,政策、宣传节能的基本知识和方式方法,宣传节约能源的先进技术,管理经验,进一步提高企业的节能减排意识,增强了企业依法节能、用能、管能的法制观念。
二、加强管理,严格节能工作责任制
我们按照国家、省制定的有关能源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标准为导向,坚持目标管理,推进节能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严格落实目标责任制,努力做好用能企业的耗能分组管理,协助企业进一步完善节能管理措施,推动企业实行以厂、车间、班组的三级能源管理网络,规范企业能源消耗、统计、分析、考核制度;促使其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严格执行单耗定额考核制,将能耗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落实人定岗,岗定责的管理办法,形成节约能源管理机制,真正做到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资源利用率。
契税只需交一次,不需要每年都交。契税是指不动产(土地、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变动时,就当事人所订契约按产价的一定比例向新业主(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次性税收。
税的征税义务发作时间,为征税人签署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获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除非双方另有商定,普通而言契税由买方交,假如房产证由开发商代办,就买方交给开发商,由开发商再转交给产权产籍管理中心。假如本人办理房产证,则由买房本人将契税直接交纳给产权产籍管理中心。
1、先转入投资性房地产:借: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累计折旧贷:固定资产——原值2、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借:银行存款贷:其他业务收入借:其他业务成本贷: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3、厂房如果是租的需要租赁合同,根据租赁合同交纳土地使用税。如果是自己的需要提供房产证明。同时交纳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企业要整体搬迁到合适的地方发展
企业文化的力量强大到无法想象~~所有成功的企业,都有成功的文化~~~没有什么问题是企业文化不能解决的,没有什么问题不是因为企业文化引起的~~~真文化,伪文化,谁还傻傻分不清……
企业集群的定义由于研究背景及目的不同,学者们有着不同的定义:
(1)亚当斯密从分工的角度认为企业集群是由一群具有分工性质的中小企业以完成某种产品的生产联合为目的而结成的群体。(2)韦伯在企业集群的定义中引入集聚因素,强调集群是企业的一种空间组织形式,是在某一地域范围内相互联系的集聚体。(3)德瑞奇和特克拉认为企业集群是通过相互间的配套合作能获取绩效优势的众多中小企业在地理上的集中。
为了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4号,执行期限为年1月1日至年月日。文件延续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三个文件的主要契税优惠政策,对于完善企事业单位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一、企业公司制改造的契税征要符合相关条件 (一)企业公司制改造免征契税要符合相关条件。 1.非公司制企业改造,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的公司制改建,且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才能免征契税。 2.公司制改造要考虑两种情形。一是公司制改造必须是企业整体改建。整体改建,是指改建后的企业承继原企业全部权利和义务的改制行为。它不是部份资产的有偿转让,也不是整体转让分公司或支公司。因为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分公司和支公司不是企业法人,没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对于这种行为是不能够免征契税的。二是公司制改造,应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即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投资人名称和出资比例均不发生改变。凡改变上述两项内容的,均属于投资主体发生改变。 (二)国有企业特殊契税优惠政策延续 为鼓励国有企业改组改制,财税[]4号文件延续了财税[]号文件的优惠政策,继续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组建新公司给予契税减免。 具体内容是:“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超过%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需要注意的是: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上述土地,如果属于划拨土地,在投资设立新公司过程中,由国家收回该划拨土地后以出让方式进行投资,不能免征契税。 二、公司股权(股份)转让契税征免界限 财税[]4号文件明确:“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这一规定的适用范围限于《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包括普通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合并契税征免界限 财税[]4号文件延续了财税[]号文件关于企业合并的免税政策,只是将财税[]号文件的“企业”改为“公司”,排除了“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等非公司制企业,表述更准确,减少了争议。 财税[]4号文件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企业需要注意,公司合并必须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且对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才能享受免征契税。此外,企业合并契税免税政策,只适用于新设企业与被合并企业投资主体完全相同的行为,投资主体不同的合并行为不适用。 四、公司分立契税征免界限 财税[]4号文件延续了财税[]号文件关于企业分立的免税政策,但作了文字表述的调整。一是将财税[]号文件的“企业”改为“公司”,排除了“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等非公司制企业,表述更准确一些,减少了争议。二是将财税[]号文件的“不征收契税”改为“免征契税”,表述合法了,减少了文件执行的争议。这是因为,企业分立,土地、房屋权属发生了转移,属于契税征收范围,如果以规范性文件给予优惠,只能是免征,而不是不征收。 财税[]4号文件规定,“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提醒企业注意,企业分立免税政策,只适用于新设企业与被分立公司投资主体完全相同的行为,投资主体不同的合并行为,不适用于契税免征的优惠。 五、企业出售契税征免界限 财税[]4号文件,延续了财税[]号文件关于企业出售的免税政策,只是将财税[]号文件的“企业出售”改为“企业整体出售”,解决了企业部分出售、分解出售的契税征免的争议问题。 企业整体出售,一是指企业卖给一个纳税人,而不是分解成几块土地卖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纳税人。二是指企业全部资产的转让,而不是部份资产的有偿转让,也不是整体转让“分公司”、“支公司”及其相关资产的行为。这两类整体出售行为均不能免征契税。 财税[]4号文件关于企业出售的规定是:“国有、集体企业整体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六、企业破产契税征免界限 财税[]4号文件,延续了财税[]号文件关于企业破产的免税政策,只是将财税[]号文件的“企业注销、破产”改为“企业破产”,更加合理。“破产”是企业注意原因的一种,删除了“注销”行为免征契税的规定,解决了企业因注销而转让土地房屋契税征免的争议问题。 财税[]4号文规定:“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破产企业的土地属于划拨土地的,破产清算时由国家收回,承受土地就以出让方式获得,受让方是债权人也要缴契税。 七、债权转股权契税征免界限 财税[]4号文件明确:“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这一条款是对政策性债转股的特殊的优惠政策。不需要经过国务院批准的普通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予免征契税。 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债转股,是政策性债转股,主要依据的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债权转股权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债权转股权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号)进行的。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转股的企业,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通过制定公司章程等有关文件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权利与义务,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并依法设立或变更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年月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号公布)亦规定,政策性债转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资产划转契税征免界限 财税[]4号文件明确:“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的通知》(财管字[]号)规定:“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和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整体或部分国有资产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以及:“第五条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部门和企业发生下列产权变动情况的,应按本规定办理企业资产无偿划转手续:1、企业因管理体制、组织形式调整,改变行政隶属关系的;2、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兼并;3、企业间国有产权(或国有股权)的无偿划转或置换;4、组建企业集团,理顺集团内部产权关系;5、经国家批准的其他无偿划转行为”。 因此,行政性划转,是法定的行为,免征契税是合理的。 财税[]4号文件同时明确:“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财税[]4号文件,延续了财税[]号文件关于资产划转的免税政策,只是将财税[]号文件的“无偿划转”改为“划转”。因为企业资产的“划转”只能是无偿的。资产有偿或视同有偿的“划转”是资产的出售、赠与和交换、买卖等交易行为,对于这些行为契税条例及细则已经做出了明确征税的规定。 把握这条政策主要有两点:一是转出与受让企业是否拥有共同的投资者,即其投资主体是否相同;二是该项行为不属于市场的交易行为,转出资产企业与受让资产企业均系单方面行为,转出方并未因此获得相关的经济利益,受让方也并未因此付出相关的经济利益。 资产划转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编《企业会计制度讲解》(年)的解释,会计制度对于无偿划转资产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对于按规定无偿调入或调出固定资产的企业,应在“资本公积”科目下增设“无偿调入固定资产”、“无偿调出固定资产”等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当企业按规定收到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时,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加上发生的运输费、安装费等,作为调入固定资产的原账面价值) 贷:资本公积——无偿调入固定资产(按调入固定资产的原账面价值) 银行存款(按发生的运输费、安装费等) 当企业按规定无偿调出固定资产时,要按固定资产清理进行处理,具体是: 当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并报经有关部门或董事会批准无偿调出固定资产时,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按无偿调出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 累计折旧(按已提折旧额)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按已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原价) 若无偿调出时发生清理费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 当企业按规定无偿调出固定资产时,会计处理: 借:资本公积——无偿调出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借方发生净额) 贷:固定资产清理 从会计处理的规定,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一般情况下的资产划转,账务处理为:调出方必须是资产与资本公积同时减少,调入方必须是资产与资本公积同时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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