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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优惠政策用于有研发费用的公司,要点是只要投入的研发费用,例如设备费用,人工费用,材料费用等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倒如研发费用中的人工工资实际支出为一万,加计百分之百,就意味着可作为二万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是国家为了鼓午市场经济最活跃的主体一公司一齐来投入,创造发明,技术革新,料学讲步等的一项措施,
一、固定资产报废没有固定的年限。只有固定资产由于参加生产或某种特殊原因,丧失其使用价值而发生的废弃才要进行报废。
二、固定资产报废有两种情况:
一是由于磨损或陈旧、损毁等原因,其不能继续使用;
二是由于技术进步,由先进设备替代。 三、固定资产报废年限没有具体规定,计提折旧年限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电缆折旧费在固定资产折旧里列项。电缆折旧费=(购入价格/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注:电缆折旧年限一般为年。或者按企业自己预计使用几年,做为电缆折旧年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企业应当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但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的具体年限并没有明文规定。 根据税法相关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1)房屋、建筑物,为年;(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年;(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5)电子设备,为3年。 在实际工作中,很多企业没有按照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和净残值率标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又未做纳税调整,有的公司存在跨纳税年度补提折旧(根据相关税法的规定,以前年度应计而未计的成本费用不得补计)。因此,建议大家在通常情况下,特别是中小企业,尽可能依据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和残值率计提折旧,以免增加纳税调整的工作量或因工作失误造成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第一条规定,自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就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有关问题答问(年月日):
为了方便纳税人准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纳税人通过升级后的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由于纳税人众多,系统升级需要一个过程,部分纳税人因未进行系统升级导致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票面上未打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未打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的增值税发票可以正常使用,无需重新开具。
纳税人应当尽快进行系统升级,对于无法自行升级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和税控服务单位将提供帮助。税务部门已经并还将进一步采取措施,为纳税人开具发票提供更多便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第九条第(一)项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第十条规定:第九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根据以上规定,上述公司处置小汽车所造成的损失能否税前扣除,首先应确定处置价格是否公允。其次是否按规定办理了税前申报扣除。否则处置资产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固定资产处置损失可以税前扣除。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的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1.会计处理:目前对使用年限和残值率没有具体规定,只是原则性的规定,把权利下放给企业.原则性规定如下: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企业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二)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三)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
税法的部分规定,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年;
(二)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年;
(三)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变更属于“会计估计变更”。
1、判定依据:
第八条 企业据以进行估计的基础发生了变化,或者由于取得新信息、积累更多经验以及后来的发展变化,可能需要对会计估计进行修订。会计估计变更的依据应当真实、可靠。
会计估计变更,是指由于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从而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者资产的定期消耗金额进行调整。
2、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变更后的会计处理:
第九条 企业对会计估计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会计估计变更仅影响变更当期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予以确认;既影响变更当期又影响未来期间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变更后,对于变更前的折旧不需要进行调整,只需要调整变更后折旧即可。
比如,某项固定资产(机器设备)原值万元,净残值为0,原本预计折旧年限为年,现已经折旧2年,剩余账面价值万元。现在经过评估后变更折旧年限,剩余价值计划在4年折旧完毕。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对变更前的折旧不做调整,从变更开始按照新的折旧年限计算折旧,每年折旧额=万÷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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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按机械设备,折旧年限是年,预计残值不低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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