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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地点
合肥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合肥市滨湖区万泉河路与峨眉山路交口南米)
二、实施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三、受理条件
符合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在首次申报享受时随申报表报送附列资料,或直接在申报表中填列减免税信息无需报送资料。
四、常见问题
1、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所得有哪些?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号)文件规定:“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四)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六)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七)对按《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国办发〔]号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九)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2、享受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优惠如何办理备案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第三条规定:关于备案办理 (一)获得股权奖励的企业技术人员、企业转增股本涉及的股东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企业于发生股权奖励、转增股本的次月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 办理股权奖励分期缴税,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股权奖励)》、相关技术人员参与技术活动的说明材料、企业股权奖励计划、能够证明股权或股票价格的有关材料、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说明、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等。 办理转增股本分期缴税,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转增股本)》、上年度及转增股本当月企业财务报表、转增股本有关情况说明等。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的原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形式审核后退还企业,复印件及其他有关资料税务机关留存。 (二)纳税人分期缴税期间需要变更原分期缴税计划的,应重新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报送《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
3、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实行内部退养办法的人员取得“内退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号)文件规定,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计算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一条规定:“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1.对月销售额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万元的部分,减按%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万元但不超过万元的部分,减按%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税的优惠政策,又叫做附加专项扣除,具体规定如下: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第二章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元(每月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前款所称学前教育包括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教育。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和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第六条 受教育子女的父母分别按扣除标准的%扣除;经父母约定,也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第三章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第七条 纳税人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教育期间按照每年元(每月元)定额扣除。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按照每年元定额扣除。
第八条 个人接受同一学历教育事项,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该项教育支出可以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支出扣除,也可以由本人按照继续教育支出扣除,但不得同时扣除。
第四章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第九条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包括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和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自费部分)由个人负担超过元的医药费用支出部分,为大病医疗支出,可以按照每年元标准限额据实扣除。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由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所谓“两免三减半”的政策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从获利年度起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待遇。
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的外商投资企业,在5年的减免税期满后,还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外商投资设立的先进技术型企业,可享受3年免税、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待遇;对出口型企业,除享受上述两免三减所得税优惠外,只要企业年出口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以上,均可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进口免税目录范围,可按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首次提出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并在后续《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中明确继续执行该政策,即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根据《目录》规定,新能源设施设备企业涉及水力发电、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地热发电、电网、地表水水源工程、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均符合享受“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的条件。
那么,符合条件的企业具体能减免哪些呢?哪些地区适合设立新能源公司?
符合条件的新能源设施设备企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包括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该项目的所得。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在整体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减免的项目需要单独进行归集核算,而并非所有业务的企业所得税都能享受减免优惠。但企业在对减免项目独立核算、单独设帐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对各类业务很难明确划分清楚,建议企业为减免类项目单独成立子公司,对减免类项目进行统一运营,降低管理成本和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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