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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办法(资源税新规定) (资源税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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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源税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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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9月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做好清费工作的基础上,从年月1日起,在全国将煤炭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税率由省级政府在规定幅度内确定。会议要求,要立即着手清理涉煤收费基金,停止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取消原生矿产品生态补偿费、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等,取缔省以下地方政府违规设立的涉煤收费基金,严肃查处违规收费行为,确保不增加煤炭企业总体负担。

二、资源税实施细则最新

矿山转让,只是转让开采权,矿山的所有权归国家,不存在所有权的转让。

  转让开采权需交的税种有:

营业税5%,

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为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或建制镇的,税率为1%),

教育费附加3%,

地方教育费附加2%

水利基金1%

印花税0.5‰

资源税办法(资源税新规定) (资源税条例实施细则)

所得税

我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规定: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采矿权客体应包括矿产资源和矿区。

  矿山开采权、房屋等整体打包转让,应分别核算各自的转让价款,对销售房屋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按规定征收销售不动产或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但对矿山开采权的转让收入应当区分转让发生时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号)的规定,“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但另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6号)规定,自年2月1日起,将在境内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行为也一并纳入“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的征税范围。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权利人转让勘探、开采、使用自然资源权利的行为。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其中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因为土地使用权本身就属于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征税范围)。所以,该公司转让矿山开采权而取得的收入,如果是在年2月1日以后发生的,应当征收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而在此前发生的,则不征收营业税。

三、《资源税暂行条例》

课税数量: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其他规定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四、资源税相关规定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原油和天然气   政策依据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号)   要点提示:   在新疆开采原油、天然气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率先进行资源税改革。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税率为5%。纳税人开采的原油、天然气,自用于连续生产原油、天然气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本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同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一)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二)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   (三)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   上述所列项目的标准或条件如需要调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及实际情况的变化作出调整。纳税人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同时符合本条第(二)、(三)款规定的减税情形的,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中一款执行,不能叠加适用。   政策依据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   要点提示:   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   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   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   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   政策依据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陆上原油资源矿区使用费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   要点提示:   中外合作油田免税。中外合作油(气)田,按合同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应按实物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   政策依据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东北老工业基地部分矿山油田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财税〔〕号)   要点提示:   东北老工业基地部分矿山油田企业不超过%的幅度内降低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自年7月1日起,对低丰度油田和衰竭期矿山在不超过%的幅度内降低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   政策依据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煤层气抽采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   要点提示:   对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黑色金属矿原矿   有色金属矿原矿   政策依据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号)   要点提示:   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税额调整。从年7月1日起,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吨2元调整为每吨0.5元~3元;大理石和花岗石适用税额由每立方米3元调整为每立方米3元~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税局可在上述幅度内确定适用税额标准。   政策依据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号)   要点提示:   自年5月1日起,调整各等级岩金矿资源税税额标准和岩金矿各等级的范围。同时明确:原矿已缴纳过资源税,选冶后形成的尾矿进行再利用的,只要纳税人能够在统计、核算上清楚地反映,并在堆放等具体操作上能够同应税原矿明确区隔开,不再计征资源税。尾矿与原矿如不能划分清楚的,应按原矿计征资源税。   政策依据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钼矿石等品目资源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锡矿石等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的通知》(财税〔〕2号)   要点提示:   自年1月1日起,调整对冶金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征政策,暂按规定税额标准的%征收,取消对有色金属矿资源税减征%的优惠政策,恢复按全额征收。自年2月1日起,铁矿石资源税由减按规定税率的%征收调整为减按规定税率的%征收。   盐   政策依据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苏海盐改按南方海盐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财税字〔〕号)   要点提示:   从年1月1日起,江苏海盐由北方盐每吨元,改为按南方海盐每吨元征收资源税。   政策依据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天津塘沽盐场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   要点提示:   自年1月1日起,对利用废水制盐的塘沽盐场暂减按元/吨征收应缴纳的资源税。   政策依据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5号)   要点提示:   自年2月1日起,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元征收;南方海盐、湖盐、井矿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元征收;液体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2元征收;通过提取地下天然卤水晒制的海盐和生产的井矿盐,其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暂维持不变,仍分别按每吨元和元征收。   政策依据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   要点提示:   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的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其他特案规定的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后有关财政税收问题的批复》(财税字〔〕号)   要点提示:   攀钢集团矿业公司从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分离出来,有关部门没有对其按独立核算企业管理。因此,攀钢集团矿业公司不能按照独立矿山征收铁矿石资源税,应按照税法规定的税额,全额征收铁矿石资源税。   政策依据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内昆铁路征免耕地占用税和资源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   要点提示:   为支持内昆铁路建设,经国务院批准,对内昆铁路建设多种单位自采用的石料免征资源税。对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销售给建设工程的石料,照章征收资源税。   政策依据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   要点提示:   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采外销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销售给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砂、石等材料照章征收资源税。   政策依据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   要点提示: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地震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由受灾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优惠政策操作注意事项   政策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操作要点: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政策依据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   操作要点:   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希望可以帮到您,谢谢。

五、资源税法最新规定

资源税法规定:专门开采的天然气和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征税;税额为2元-元/千立方米。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暂不征收。另外中外合作开采是有、天然气,按照现行规定只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

六、资源税新规定实施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

1、资源税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2、资源税扣缴义务人 在某些情况下,可由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代为扣缴税款

3、资源税征税范围 原油、天然气、煤炭、其它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这7类

4、资源税计税依据为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

5、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6、资源税的税目税额幅度表 税目 税 额 幅 度 原油 8-元/吨 天然气 2-元/千立方米 煤炭 0.3-5元/吨或者立方米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2-元/吨 黑色金属矿原矿 0.4-元/吨 有色金属矿原矿 -元/吨 盐 2-元/吨 固体盐 液体盐

7、课税数量: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根据以上几点,施工企业不交矿产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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