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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中秋晚会并发放员工礼品,产生支出能否税前扣除?
此情况涉及到企业所得税、*以及个人所得税(此处暂不说明)的处理,同时应区分赠送的是自产的货物或外购的货物两种情况处理。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根据《国家*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公告年第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国家*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企业发放礼品给员工,在所得税方面应按照货物的公允价值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因为不符合会计收入确认原则,在会计上不确认收入,所以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做视同销售收入纳税调增,并调整视同销售成本。同时企业将货物当做福利发放员工,则应按照福利费的标准在税前进行调整。
如果企业赠送的对象为客户的(买一赠一除外),也在所得税上应视同销售。同时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方面,如企业是将自产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的,视同销售货物,应计算缴纳*;如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的,则不视同销售货物,但一般纳税人就该外购货物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如果企业赠送的对象为客户的,属于*视同销售的范畴,应视同销售货物,应计算缴纳*,一般纳税人就该外购货物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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