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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退回特殊情况处理?
1、购买方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
购买方须将原*专用*第二联(*联)和第三联(税款抵扣联)及产品(商品)销货单主动退还给销售方,销售方则应视不同情况作下述处理:
(1)销售方在会计上未入账时,应将所有专用*联次注明作废,并将*联和抵扣联粘贴于存根联后面.
(2)销售方已入账时,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红字(负数)*,将记账联撕下入账,作为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的依据,将退回的蓝字*联和抵扣税粘于红字(负数)*的*联后,并注明蓝字*记账联的原有凭证号,便于备查.另一种情况,产品(商品)销售单价发生了变化,例如销售方与买方商量一致同意将上月发出产品*调高或调低(当上月已按原价*,并已作账务处理和*),购买方应将上月开的*联和抵扣联退回后,销售方本月重新按现价开一张蓝字*,将新开的蓝字*联和抵扣联撕下,邮寄给买方,记账联在本月补记上月少记(冲回多记)的账款,将变更后的合同或**附于其后.并注明上月原记账联的出处(凭证号).退回的蓝字*联和抵扣联粘贴于本月重开蓝字*存根联后.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
2、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
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递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负数)专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负数)专用*;收到证据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负数)专用*.红字(负数)专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的凭证,其*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库存商品和进项税额的凭证.
例如:我公司销售一批货物给乙公司(两公司均属于一般纳税人),并开具*专用*,注明(货款)金额万元,税额3.4万元,该批货物成本为万元,乙公司收到货物、*及产品(商品)销售单后,经有关化验部门化验该批货时,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全部退货,经协商我公司同意.如果此时乙公司(购货方)未付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则须主动将*联和税款抵扣联退还我公司,我公司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处理:
(1)若我公司未入账,应将该*所有联次注明作废,并将*联和抵扣联粘贴于存根联后面.
(2)若我公司已入账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贷:产品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销项税)
则应按以下方法调整:
①另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红字*,将红字*记账联撕下入账,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作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红字)
贷:产品销售收入(红字)
应交税金--应交*(销项税金)(红字)
②将退回的蓝字*联和抵扣联贴于红字*联后,并在上面注明蓝字*记账联所在记账凭证编号.
在上例中,如果乙公司收到*和货物时,已付款或本付款但已入账(会计分录略),在退货时,乙公司收到的*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我公司,乙公司应到其主管*机关开具《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将其"证明联"送邮我公司作为开具红字专用*的依据.
(a)销售方在收到《证明单》后,应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开出红字专用*,并作账务处理,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乙公司)(红字)
贷:产品销售收入(红字)
应交税金--应交*(销项税金)(红字)
销售方收到退回的货物后,应作冲减销售成本的账务处理:
借:产品销售成本(红字)
贷:产成品(红字)
(b)购买方(乙方)在退还对方红字*和退货后,也调整相应的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原材料)(红字)
应交税金--应交*(进项税)(红字)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甲公司)(红字)
标签: 销售退回特殊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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