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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产品送人算视同销售吗?
案例解析:
委托加工业务
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垫付辅助材料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又是什么呢?以服装厂为例,衣服品牌商委托服装厂贴牌加工品牌服装.服装的主要材料就是面料、衬里等,都是由委托人提供的;辅助材料就是钮扣,贴标.回到案例,D公司买了化妆品原材料,即主要材料.因此万元对应的进项税万可以进项抵扣是没有问题的.那么R公司就是收取加工费.铂略注:假如R公司委托加工化妆品也垫了一些辅助材料(香料之类),在向委托人收取加工费的同时还收了辅材费,该行为在税法上也是被允许的.案例当中R公司只收取了万元的加工费并开具了*专用*.作为委托人D公司在认证完*以后便可以进项抵扣.值得注意的是,D公司拿回加工好的化妆品后,%的化妆品对外销售,%赠送客户.%对外销售部分所耗的主要材料和加工费理所当然能进项税抵扣.
视同销售货物是要征收*的,那视同销售的情形有哪些呢?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1)向购货方开具*;
(2)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机关缴纳*;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
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机关缴纳税款.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9."营改增"试点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根据《营业税改*试点实施办法》(财税【】号)第十四条的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单位或者个体*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这些行为视同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按规定计算销售额并征收*.一是为了防止通过这些行为逃避纳税,造成税基被侵蚀,税款流失;二是为了避免税款抵扣链条中断,导致各环节间税负的不均衡,形成重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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