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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单户授信额度(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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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免征*单户授信额度上限,由万元提高到万元。这一措施跟现行*政策对比优惠力度还是比较大的,现行政策如下: 自年月1日至年月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企业及个体*户发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 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 小型企业、监控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 号)的小型企业和监控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发放前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X 所称*,是指单户授信小于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监控企业或个体*户*;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合同金额且*余额在万元(含本数)以下的*。 其他相关的现行金融企业税收优惠 一、所得税 (一)减计收入 自年1月1日至年月日,对金融机构农户*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计入收入总额。这里的*,是指单笔且该农户*余额总额在万元(含本数)以下的*。 (二)*损失准备金 1、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损失准备金 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损失准备金的*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凡按照《* 国家*关于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3号)的规定执行的,不再适用此规定。 2、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损失准备金 金融企业根据《*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号),对其涉农*和中小企业*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关注类*,计提比例为2%; (二)次级类*,计提比例为%; (三)可疑类*,计提比例为%; (四)损失类*,计提比例为%。 二、印花税 自年1月1日至年月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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