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 工商财税 - 正文
1.发生全部退货。
在未付款并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只需将*联和抵扣联退还给销货方即可;如果已付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而*联和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货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下称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销售方收到证明单以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税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红字*专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冲销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联,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当期进项税额的凭证。
[例] 天华厂8月日收到光明厂转来的托收承付结算凭证(验单付款)及*,所列甲材料价款元,税额元,委托银行付款。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途材料——甲材料 应交税金——应交*(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9月日材料运到,验收后因质量不符而全部退货并取得当地主管*机关开具的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代垫退货运杂费元。9月日收到光明厂开具的红字*专用*的*联、抵扣联。作会计分录如下:
9月日将证明单转交销货方时:
借:应收账款——光明厂 贷:在途材料——甲材料 银行存款
9月日收到销货方开来的红字*专用*及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应交税金——应交*(进项税额) (红字) 贷:应收账款——光明厂
该笔业务在付款时也可借记“待扣税金”元(不通过“应交税金”),待收到销货方开来红字*专用*时,用红字借记“待扣税金”元。
2.部分退货。
购进的材料如果发生部分退货,在货款已付,*无法退还的情况下,应向当地*机关索取证明单转交销货方,并根据销货方转来的红字*专用*的*联和抵扣联,借记“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进项税额)”(记账时,用红字记入借方)、“在途材料”。如果部分退货而货款未付且未作账务处理,只要把*专用*退还销货方,由销货方按实重新开具*专用*,其账务处理同前。
3.进货折让。
购进的材料,如果由于质量不符,经与销售方协商,给予一部分折让。在采用*的情况下,由于既未付款也未作账务处理,购货方应退回*专用*,由销贷方按折让后的价款和税额重新开具*专用*。在采用验单付款的情况下,款已付而*无法退回,购货方应向当地主管*机关索取证明单,转交销货方,并根据销货方转来的红字*专用*的*联和抵扣联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例] 此前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验单付款)购进的材料公斤,5元/公斤,*进项税额元,材料验收入库时发现质量不符,经与销货方协商后同意折让%.作会计分录如下:
材料验收入库,按扣除折让后的金额入账,并将证明单转交销货方时:
借:原材料 应收账款 贷:在途材料
收到销货方转来的折让金额红字*专用*及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应交税金——应交*(进项税额) (红字) 贷:应收账款
标签: 工业企业外购材料物资的成本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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