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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扣缴义务类型,选择法定源泉扣缴,填写扣缴义务人基本信息,自动会带出合同信息,发送申报表
指定扣缴和源泉扣缴是两个不同的扣缴方式。
指定扣缴是指在企业或者机构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收入时,由企业或机构负责扣缴所得税。所扣当月所得税应当在当月的日前到达国库。指定扣缴适用于以下情况:
1. 个人在一个月内从多个单位同时或分别获得劳务报酬或者因劳动、著作、专利、特许权等财产权取得的收入。
2. 个人在一个月内发生的各项生产、经营所得中,工资薪金所得占比不足%的。
源泉扣缴是指在企业或机构和个人之间进行交易时,由交易支付方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效地扣除所得税后,将所扣税款上缴国家税务部门。如果个人的所得税已经通过源泉扣缴的方式在交易中被缴纳,那么就不再通过指定扣缴的方式再次缴纳。
源泉扣缴适用于以下情况:
1. 个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等其他各类经济利益收入时。
2. 个人从单位或者机构获得的奖金、津贴、补贴、财产性收益等时。
3. 个人从股票、债券、证券等交易中获得的收益时。
总的来说,指定扣缴和源泉扣缴都是税务部门为了确保个人所得税的规范缴纳而设立的税收制度,只是针对的税种和适用范围不同。
一笔交易总有付钱的一方,那它就是源泉。
此源泉扣缴也祢就源扣缴或属地原则扣缴,它最多出现于跨境之技术交易或祢技术贸易,例如中国企业向日本企业购买一项技术,当谈判成功后,日本企业要输出此技术给中国企业,中国企业就得支付特许权之技术引进费,但依中国税法规定同时也是国际通用规则,当中国企业支付此笔外汇之前得代扣交缴预提所得税,那么这就是源泉扣缴了。源泉扣缴是指以所得支付者为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纳税人支付有关所得款项时,代为扣缴税款的做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关于应扣未扣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的问题按照《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二、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系统自动产生的。例如,纳税人开办一个公司,就要到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去办理员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扣缴系统会自动产生扣缴合同编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凡在地方税务机关按照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减税、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国务院及其财税主管部门制定的其他专项优惠。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优惠分为报批类优惠和备案类优惠。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要报批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实行报批管理;未明确规定报批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应本着精简、高效、便利的原则,尽量简化手续,减少报送资料,方便纳税人。
第二章 报批类优惠管理
第六条 纳税人申请报批类优惠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申请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税收优惠申请报告,列明优惠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二)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三)法律法规要求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优惠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七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的优惠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批后执行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第八条 税收优惠审批是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税收优惠法定条件的相关性、合法性进行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的法律责任。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
第九条 有审批权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税收优惠申请,应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及时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条 税收优惠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权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税收优惠的书面决定。依法不予税收优惠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优惠审批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税收优惠审批书面决定。
第三章 备案类优惠管理
第十二条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税收优惠,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和其他相关备案资料。
第十三条 省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和本省实际,制定《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明细项目表》,明确纳税人应提供的具体备案资料,并依照实际情况不定期进行增补和修订。
第十四条 备案类税收优惠分为事前备案和事后备案。
事前备案和事后备案方式的划分,由省局确定并不定期公布。
第十五条 列入事前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之前提请备案,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执行。
对需要事前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列入事前备案的税收优惠,国家税务总局或省局规定需要报送后续管理证明资料的,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附送相关证明资料。
第十六条 列入事后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提请备案。
事后备案经审核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
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请备案的资料,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备案资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二)备案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备案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备案资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备案。
第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的备案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第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备案资料后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核工作,并书面告知纳税人能否享受税收优惠。
依法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条 税收优惠备案审核是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备案资料与法定减免优惠条件进行的相关性、合法性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备案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税收优惠的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及其财税主管部门新颁布的备案类税收专项优惠,在省级税务机关未统一备案方式和备案资料之前,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暂行备案方法。
第二十四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和专项检查中发现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不符合政策条件的,应及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并追缴税款。对涉嫌骗取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处理。
企业年金,依据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越 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在此基础知上依照企业年金计划规则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个人账户部分。
企业年金是一种补充性养老金制度,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职工自愿缴纳,如果不愿意,也可以不缴的。
1、登录网站后,网站将依据U盾内嵌的信息内容,读取单位法人代码,只需输入密码和短信验证码即可登录;
2、在登录后的主页中,进行人员变动操作,录入新员工入职及辞职人员信息内容;
3、在扣缴管理中进行银行托收扣缴的申请确定就可以。
以上就是单位公积金网上汇缴流程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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