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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国税发[]号)
2、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国税函[]号)
3、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国税函[]号) 因此,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待开始经营后进行扣除,而且筹建期间不得计算为亏损年度,所以,企业筹建期,不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当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税务部门还是会要求企业进行汇算清缴清纳税申报表填写的。
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除了购买固定资产),一律计入管理费用核算,所以变卖废旧物资收入相应冲减管理费用。 分录如下: 借:库存现金 贷:管理费用--开办费 筹建期是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 管理费用是指 企业行政管理部门 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 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管理费用属于期间费用,在发生的当期就计入当期的损失或是利益。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的规定: 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简称转让企业)不需要解散而将其经营活动的全部(包括所有资产和负债)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转让给另一家企业(以下简称接受企业),以换取代表接受企业资本的股权(包括股份或股票)等,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
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值销售全部资产和进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如果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除接受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或股本的帐面价值)%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转让企业和接受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
转让企业取得接受企业的股权的成本,应以其原持有的资产帐面净值为基础确定,不得以经评估确认的价值为基础确定.
接受企业接受转让企业的资本和成本,须以其在转让企业原帐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
(二)企业发生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的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整体资产置换、合并和分立等改组业务中 ,取得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的企业,应将所转让或处置资产中包含的与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的相对应的增值,确认为当期应纳税所得.
(三)企业发生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第四条第2款规定转让企业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色整体资产改组,接受企业取得的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可以按评估确认价值确定,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四)企业为合并而回购本公司股,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属于企业权益的增减变化,不属于资产转让损益,不得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也不计入应纳税所得.
公司法中没有对企业筹建期做具体规定。
筹建期是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目前主要有三种说法,分别是领取营业执照之日、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开始投入生产经营之日。结合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特点,应当具体把握。1、工业企业,由于需要建设厂房等基础设施,所以生产设施建设完毕,并且购进原材料进行生产之前的时间,都是筹建期间;2、商业性质的企业,装修好商场、购进商品之前的时间,都是筹建期间;3、服务性质的企业,由于没有具体形式上的商品,开始经营之前的时间,可以视为筹建期间。
1、起算时间不同
筹建期在工程批准筹建起算;建设期在工程开始动工起算。
2、截止时间不同
筹建期为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建设期截止时间为工程建设完毕验收合格之日。
3、针对的目标不同
筹建期是针对企业来说的,建设期是针对工程来说的。
新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法都未对筹建期进行明确界定,有的地方税务机关给予了解释说明,目前大致有两种解释:
以取得营业执照的日期为筹建期结束日;
以取得第一笔收入的日期为筹建期结束日。
个人认为2比较合理,仅供参考。
1. 如果是建造厂房、办公楼等的用地,可以资本化处理,计入在建工程,借:在建工程—**项目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使用税缴纳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使用税贷:银行存款 等
2. 不是上述原因用地,缴纳的土地使用税, 筹建期计入 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借: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贷银行存款等
3. 滞纳金, 筹建期计入 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所得税汇算时候, 做调整项, 因为滞纳金 罚金不允许税前扣除.
1、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
2、现行的税法中,未对筹建期进行精准的界定。
实践中,税务机在此把握着“其实重于形式”原则。税务机关现在比较认可的说法是参照前期总局对于外资企业筹建期的界定(外资企业原来执行免税期政策):“外资企业筹建期为企业被批准筹办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之日止的期间”。
以上所称“被批准筹办之日”,具体是指企业所签订的投资协议后和合同被我国政府批准之日。以上所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之日”,具体是指从企业设备开始运作,开始投料制造产品或卖出同第一宗商品之日起,为企业筹建期结束。其他企业可参照该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做这样的理解: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业之日,即企业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止。
企业在这段时间内发生的所有费用都可以计入开办费。
1)发生费用支出时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
贷: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2)月末结转期间费用时
借:本年利润
贷:管理费用——开办费
2.《企业会计制度》也对筹建期间所发生费用会计处理作如下明确规定:
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支出大致有如下项目:注册登记费、咨询费、审计费、考察联络费、董事会费、人员培训费、学习考察费、环保费、印刷费、诉讼费、可行性研究支出、业务招待费、差旅费、广告营销费、租赁费、水电费、办公费、会议费、通讯费、运输费、借款费用、借款利息支出、筹建期人员的工资及各种补贴、保险等福利支出、工程物资支出、出包工程费、其他工程支出等。对于以上支出的会计核算,原则上不构成资产实体的支出,应该记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账务处理如下:
(1)发生费用支出时
借: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贷: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2)筹建期结束,摊销时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摊销
贷: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区别在于指向不同,意思不同等,筹建期是指筹备建设时期,包括立项报告,审批程序,选址等,而建设期是指开工建设时期,包括平整土地,工程施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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