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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方式主要分为三类,分别为一般预算收入、专项收入、基金收入。
一般预算是指政府日常活动的预算收支,分为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两部分。预算收入将全部缴入国家金库存储,支出则由国家财政划拨使用。预算收支情况需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批,并对收支结果向社会公布。
非税收入中实行一般预算管理的科目类别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专项收入名义上也属于一般预算管理的一部分,但其处理方式比较特殊。专项收入的支出与收入是相挂钩的,不能用于其他一般性的预算支出活动。
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方式主要分为三类,分别为一般预算收入、专项收入、基金收入。一般预算是指政府日常活动的预算收支,分为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两部分。预算收入将全部缴入国家金库存储,支出则由国家财政划拨使用。预算收支情况需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批,并对收支结果向社会公布。
非税收入中实行一般预算管理的科目类别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
专项收入名义上也属于一般预算管理的一部分,但其处理方式比较特殊。专项收入的支出与收入是相挂钩的,不能用于其他一般性的预算支出活动。
滚动预算又称连续预算或永续预算,是指在编制预算时,将预算期与会计年度脱离开,随着预算的执行不断延伸补充预算,逐期向后滚动,使预算期始终保持为一个固定期间的一种预算编制方法。
按照滚动的时间单位不同,可以分为逐月滚动、逐季滚动和混合滚动。滚动预算属于预算管理的内容。
指货物进入仓库的流程管理,一般包括检查、登记、摆放、标识等几个步骤,是仓库管理工作的一部分
仓库管理制度 1. 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入库: 由物资部根据生产任务计划单外购的原辅材料,先由仓管员初验后存放在仓库待检区,当日(或次日上午)填写请检单交质检部,经质检部验收合格后交仓管员办理入库手续并移至合格区。
对于供应商直接送货到厂的包装材料,由仓管员填写请验单交质检部,由质检部按一定比例抽检,同时仓管员、供应单位送货员也必须在抽检现场。
仓管员根据质检部开出的检验报告单办理入库手续。
2 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的领用:
2.1、领用原辅材料:仓库管理员必须根据配料部门开具的领料单,经物资部经理审核后发料。
2.2、领用包装材料:仓库管理员必须根据生产指令单领料,每批产品生产完工后,仓管员及时主动与车间包装组长办理生产剩余包装材料退库手续。
对于生产车间在包装过程中检查出不合格的包装材料,仓管员也必须与生产车间办理退库手续,然后按物资报废程序办理报废手续。
2.3、产品小试、中试领用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由公司技术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领用。
3产成品入库: 产品生产完工后,包装组负责人填写成品请验单交质管部,质管部取样后,仓管员凭QA开具的成品入库单,逐件核对品名、批号、规格、数量,准确无误后,与生产车间办理交库手续,并存放在待检区。
产品经质检部检验合格后,仓管员根据质检部开出的产品合格证、产品检验报告单、成品放行审核单将成品移至合格区。需拼箱的产品,只能对两个相邻批次的产品进行拼箱(超出三个月除外),仓库内只能留存最后一个生产批次的需拼箱产品。 4产成品出库: 仓管员接到销售出库单,仓管员与发货员一起清点产品数量,与销售单据核对无误后方可出厂。没有经质检部开出产品合格证、产品检验报告单、成品放行审核单的成品不准对外销售。 5产品销售退回: 产品退回当日,仓管员及时与提货人办理清点手续,并明确退货来源,先存放在待检区,同时将入库单交销售部门作为登记产品退货记录的依据。
然后由仓管员填写请验单交质检部,由质检部作出返包或报废处理。
6、其他物资入库与发放: 仓管员凭物资部采购的其他物资办理入库手续。
领用时由使用人填写领料申请单,经其部门经理签字后到仓库领料(生产部门根据工作服等物品定额领用制度领料),并以旧换新。
如属于工具、器具及其他可重复使用的低值易耗品,仓管员必须在低值易耗品领用登记簿上登记,并经领用人签字存档。 7、其它规定 7.1所有物资的发出严格按先进先出的原则执行,严格按公司制度发放。 7.2所有物料的购入与领用必须及时登记,并挂上货位卡,货位卡应填写品名、批号、规格、入库(领用)及数量、入库(领用)时间、收(发)单位、结余数做到帐、卡、物三者相符。
同一仓库内不同品种、不同规格、不同批号的物料,应分开存放,堆码间要保持O.3米上的间距。 7.3库内装有温湿度计,每日记录二次,上午9:-:,下午2:-3:见《仓库温湿度记录》。 7.4所有物资严格按物资类别分类、分库、分区存放,对储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物料,应按特殊要求存放。
仓库内应有防鼠、防虫、防霉设施,不得放置废物和其他杂物,确保仓库干净、整洁。 7.5对仓储物资要经常检查,做到不潮、不蛀、不混,对于用量较少的原辅料,开包后应及时密封,发现异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中药材每半年要倒库一次,防止虫蛀、霉变。
所有仓储原辅料,根据贮存期限严格执行复验制度,确保产品质量符合GMP标准。 7.6积压物资的处理:年度内合理的积压物资由仓管员及时向上级报告,作出处理,不合理的积压物资由责任人根据制度按损失情况进行赔偿。 7.7仓管员于每月日对所有物资进行盘点,并填写物料进销存报表于月底交财务部。每年末由财务部、物资部对所有物料彻底盘点一次,不论月度、年度盘点,如发现账、卡物不相符,应及时查清,及时向上级报告,并作出处理。 7.8由于保管不当或发错货物而造成的财产损失,由责任人根据制度按其损失情况进行赔偿。 7.9仓库员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仓库内不准吸烟、用电炉、及火炉取暖。仓管员离开仓库时应关好门窗及电源,要正确学会使用消防器材,重大节日前对仓库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安全隐患要制订防范措施。如属于仓管员安全管理不善,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由当事人负责赔偿,并追究一切责任。
1、采购部下定单时应该认真审核库存数量,做到以销定进。
2、采购部审核订单时,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核定进货数,杜绝出现库存积压,滞销等情况。
3、订单录入后,采购部通知供货商送货时间,并及时通知仓库。
4、当商品从厂家运抵至仓库时,收货员必须严格认真检查商品外包装是否完好,若出现破损、是原装短少、邻近效期等情况。收货人必须拒绝收货,并及时上报采购部;若因收货员未及时对商品进行检查,出现的破损,原装短少、邻近效期,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该收货员承担。
5、确定商品外包装完好后,收货员必须依照相关单据:订单、随货同行联,对进货商品品名、等级、数量、规格、金额、单价、效期进行核实,核实正 确后方可入库保管;若单据与商品实物不相符,应及时上报采购部;若进货商品未经核对入库,造成的货、单不相符,由该收货人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6、入库商品在搬运过程中,应按照商品外包装上的标识进行搬运;在堆码时,应按照仓库管理堆放距离要求、先进先出的原则进行。若未按规定进行操作,因此造成的商品损坏由收货人承担。
7、入库商品明细必须由收货员和仓库流程员核对签字认可,做到帐、货相符。商品验收无误后,仓库管理流程员依据验收单及时记账,详细记录商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入库时间、单证号码、验收情况、存货单位等,做到帐、货相符。若不按照该制度执行验收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仓库管理流程员承担。
8、按收货仓库管理流程进行单据流转时,每个环节不得超出一个工作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预算管理,强化国家预算的分配、调控和监督职能,促进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实行预算管理的各部门、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等,下同),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国家预算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结合的原则。
国家预算应当做到收支平衡。
第四条 国家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旗)、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
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
第五条 国家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
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
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
第六条 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
第七条 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第八条 单位预算是指实行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经费预算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财务收支计划中与预算有关的部分。
第九条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条 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月日止。
第十一条 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是预算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
各级人民政府编制本级总预算草案、决算草案;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预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监督本级各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者撤消本级各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预算方面的不适当的决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
各级财政部门具体编制本级总预算草案、决算草案;具体组织和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编报本级政府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各部门根据国家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部门预算具体执行办法;编制本部门预算草案、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编制本单位预算草案、决算草案;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严格执行本单位的经费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十六条 预算的内容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预算收入包括:
(一)税收收入;
(二)企业上缴利润收入;
(三)基金收入;
(四)专款收入;
(五)事业收入;
(六)其他收入。
预算支出包括:
(一)经济建设支出;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支出;
(三)国家管理费用支出;
(四)国防支出;
(五)各项补贴支出;
(六)其他支出。
第十七条 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国家预算收入划分为中央预算固定收入、地方预算固定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
国家预算支出划分为中央预算支出、地方预算支出、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支出。
中央预算与地方预算收支范围的划分,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原则,在保证中央宏观调控和监督的前提下,赋予地方相应的财政自主权。
第十八条 地方预算固定收入加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中分配给地方的预算收入,大于地方预算支出的,上解中央;小于地方预算支出的,由中央给予补助。
第十九条 中央预算与地方预算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具体划分、地方上解中央或者中央对地方补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确定。
在分税制财政体制实施前,可以继续实行不同形式的财政包干办法。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与下一级总预算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具体划分办法,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一条 预算收入应当统筹安排使用。确需设立专项基金或者列收列支项目的,必须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第二十二条 上级人民政府不得在预算之外调用或者变相调用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资金。下级人民政府不得挤占上级人民政府的预算资金。
第二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安排,以及财政的管理权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执行;该法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条例和国家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在每一预算年度之前按照规定编制预算草案。
第二十五条 预算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预算管理职权和收支范围的规定,参考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编制。
预算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第二十六条 国家预算按照复式预算编制,分为经常性预算和建设性预算两部分。经常性预算和建设性预算应当保持合理的比例和结构。
经常性预算不列赤字。
中央建设性预算的部分资金,可以通过举借国内和国外债务的方式筹措,但是借债应当有合理的规模和结构;地方建设性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
国家预算的具体编制方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坚持积极可靠、稳定增长的原则。
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虚列,不得将上年的一次性收入作为编制预算收入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各级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确保重点,统筹兼顾、留有后备的原则。在保证经常性支出合理需要的前提下,安排建设性支出。
第二十九条 凡影响预算收支变化的重大政策措施,应当在编制预算草案前确定,并在预算草案中作出安排。
第三十条 各级政府预算应当按照本级政府预算支出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四设置预备费,用于解决当年预算执行中难以预料的特殊开支。
第三十一条 各级政府预算应当设置一定数额的预算周转金。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上年结余款项,应当视同下年的预算收入,用于上年结转支出和补充预算周转金;尚有余额的,可以用于下年必需的预算支出。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于每年月1日前下达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
编制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由财政部部署。
第三十四条 中央各部门根据国务院的指示和财政部的部署,具体布置所属各单位编制预算草案,并负责汇总编制本部门的预算草案,报财政部审核。
财政部审核汇总中央各部门的预算草案,编制中央预算草案。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指示和上级财政部门的部署,具体布置本级各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编制预算草案,并负责汇总编制本级总预算草案,由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将中央预算草案和地方预算草案汇编成国家预算草案,由国务院审定后,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七条 各级总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应当向本部门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下一级人民政府上报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章 预算执行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 各级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
第四十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各级预算草案在未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之前,暂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编制的预算草案执行。
第四十一条 一切有预算收入征收任务的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积极组织预算收入,确保中央和地方预算收入任务按期完成,不得超越权限减免应当征收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应当上缴国库的资金。
第四十二条 一切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将应当上缴的资金上缴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和拖欠。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支出预算执行,并贯彻勤俭节约的方针,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预算、按程序、按进度及时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资金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预算必须设立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具备条件的乡(民族乡、镇)预算,应当设立国库。
各级国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业务的管理,及时准确地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预算支出资金的拨付。
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同级财政部门。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动用国库库款或者退库。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国库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不得超越权限,作出减少预算收入、增加预算支出的决定;对超越权限作出的减收增支决定,上级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越权限,作出减少预算收入、增加预算支出的决定;对超越权限作出的减收增支决定,本级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消。
第四十六条 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行政措施,凡涉及财政、税收的,必须按照规定商得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的同意;未经财政、税务部门同意的规章和行政措施,财政、税务部门有权拒绝执行。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的领导,保证财政、税务部门依法组织预算收入,严格管理预算支出。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违反规定将预算内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或者将预算外支出转为预算内支出。
第四十八条 各级预备费的动用由本级财政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除因紧急情况必须支出的外,上半年不得动用。
第四十九条 各级预算周转金由本级财政部门管理,用于预算执行中的资金周转,不得用于增加支出或者挪作他用。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五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监督下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下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五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预算的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五十三条 各部门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对预算执行的监督,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期限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五十四条 各级审计部门负责审计监督本级各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
根据个人管理实践总结的步骤纲要
1、组建预算小组
通常是企业实际管理者、财务主管、各部门负责人,制定预算政策、分工实施预算计划
2、确定预算范围
根据管理现状和管理层要求,可以是:费用预算、收支预算、成本预算、全面预算等;
2、确定预算方法
可以是:同比递减法、零基础预算(预算项目和数值不参照历史同期,根据实际工作计划调研制定)等;
3、制定预算报表
根据范围和方法设计报表,主要有项目和预算期计划、实际、差异数
4、制定预算流程
预算谁做、何时做、谁审核、谁批准、预算平衡会的召开、实际数据谁汇集、超支审批办法、预算总结报告的编制、预算奖惩办法等
5、预算编制
业务部门或财务部门协同编制、审核、平衡会调整额度、批准下达
6、预算实施情况统计
业务部门按额度控制支出,财务部门或统计部门编制报表
7、预算控制
超支的审批
8、预算总结
财务部门和部门一同分析差异原因,由财务形成预算报告,召开预算总结会,找到管理关键点指导管理工作。
9、预算奖罚
奖励贡献人员和节约部门、处罚超支和计划不准的。关键是对可控部分奖罚,注意尺度避免今后预算大家预留水分,这也是预算审核的关键。
主要内容的简单总结,希望对你有帮助。里边的细节可以提问再交流。
1、预算具有规划、控制、引导企业经济活动有序进行、以最经济有效的方式实现预定目标的功能。企业预算通过规划、控制和引导经济活动,使企业经营达到预期目标。
2、企业通过预算管理可以实现企业内部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
3、预算是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通过预算与实际的对比,能对企业的效率和业绩进行考核,有个明确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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