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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催缴是指税务机关为了收回欠税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税务催缴的具体步骤如下:
发送催缴通知:税务机关会向纳税人发送催缴通知书,通知其欠税的情况、金额以及缴纳期限。
发出催缴函: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税款,税务机关会向其发送催缴函,要求其尽快缴纳税款,并对逾期缴纳的纳税人进行警告。
发出催缴通知书:如果纳税人在收到催缴函后仍未及时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将发出催缴通知书,督促其尽快缴纳税款。
追缴欠税:如果纳税人在收到催缴通知书后仍未履行缴纳义务,税务机关将采取强制措施追缴欠税,包括查封、扣押、拍卖等。
总的来说,税务催缴是一个逐步升级的过程,税务机关会根据纳税人的缴税情况和信用状况采取相应的催缴措施,以便及时收回欠税。
他问你答,主要是公司的一些基本情况,会计政策等内容,较为简单
《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税收专管员,其实现在应该叫税收管理员,税收管理员制度是国家为了更好的了解税源,掌握税源情况,加强税源管理的一种制度,税务管理员亲自解除纳税人、了解掌握辖区内纳税人税源及其变动的情况。
因此,如果辖区内企业出现什么问题,税务管理员可以约谈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必要的时候还会上门进行核查。一、首先下约谈通知书。 二、填写约谈记录 约谈时实行一问一答式 首先让企业介绍生产经营情况,还有以下情况: .财务制度健全〈公司成立到现在所做的帐以及税务方面没有问题〉;房租发票问题〈现租的办公场所有相应的房租发票入帐〉;有正规的购销合同;〈两份〉单独的财务室和经理室〈如果没有,财务室和经理室可以在一起〉.要有保险柜和铁皮柜,并都有上锁的。要有防盗门。 自己回去写时,就按这些整理一下就行。别忘记把被约谈人写上。包括税局的约谈人员。
需要下达通知书
一,1,约谈前会给被询问人下达《询问通知书》、《送达回证》。
1、被询问人一般为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
2、根据需要必须约谈采购、供销、仓储、生产、经营等其他相关人员的,通过企业财务部门安排。
3、被询问人是多人的,一般要一次性通知。
4、税务机关可以多次询问。
5、被询问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接受询问,但应向税务机关提交被询问人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
6、《询问通知书》中可以要求纳税人在约谈时提供、出示涉及疑点、问题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约谈时会制作《询问笔录》,一般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约谈。一名税务人员负责询问,另一名负责记录。
(一)约谈时:
1、核实被约谈人身份;
2、告知其权利义务;
(1)告知税务机关参与询问的人员、记录人员的身份,并出示税务检查证;
(2)告知被询问人应如实回答询问问题,说假话、作伪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告知被询问人依法享有向税务机关申请询问人、记录人回避的权利;
3、按预案进行询问;
4、被约谈人进行说明和举证;
(二)约谈结束时:
1、《询问笔录》交被约谈人核对;
2、有遗漏,可以补充和改正;
3、询问人、被询问人、记录人签字押印;
根据《税务约谈暂行办法(试行)》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在约谈日期的5个工作日前送达《税务约谈通知书》.纳税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接受约谈的,应在收到《税务约谈通知书》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延期约谈申请,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个工作日.
二,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检查前,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
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联合检查的,应当出示各自的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
就是说检查前是要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社会组织的事中事后监管,提高行政监管效能,培育扶持社会组织,规范社会组织行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约谈工作规定(试行)》《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的行政执法约谈,适用本办法。
省、市、县(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登记的社会组织行政约谈制度的组织落实,在约谈前可采取谈话、函询等方式。
第三条 社会组织行政执法约谈(以下简称行政约谈)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在必要时所采取的,以约见、谈话方式,督促、建议、指导社会组织建立、执行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警示、劝诫社会组织履行法定义务、纠正其不当行为,调解社会组织内部矛盾、纠纷的行政监管方式。
第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发生违法违规情形的社会组织,可以约谈其负责人,指出问题,提出改正意见,督促社会组织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行政约谈应当遵循依法、合理、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开展行政约谈时,社会组织应当配合,在谈话过程中应如实陈述,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或回避问题。
第二章 行政约谈范围
第七条 拟成立的社会组织在取得登记管理机关认可,完成成立登记之前,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约谈其主要发起人或拟任负责人。谈话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社会组织成立(设立)登记申请的相关事项;
(三)强调未经登记不得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及其法律责任;
(四)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条件。
第八条 社会组织在完成登记后,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约谈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谈话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强调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法定权利和职责,督促其依法履职;
(二)强调在社会组织中加强党建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并督促成立党的组织,落实党的工作;
(三)介绍办理刻制印章、银行开户、税务登记、变更登记、分支机构的设立与管理、负责人备案等相关流程;
(四)指导建立印章管理、登记证书管理、重大事项报告、重大活动管理、财务管理、信息公开、廉政建设等规章制度;
(五)指导建立健全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会议制度;
(六)督促依法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或参加年检)、评估,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履行法定义务;
(七)介绍社会组织培育、扶持相关政策,包括政府购买服务、税收优惠等;
(八)常见违规行为警示,结合日常监管中的多发易发问题,提醒社会组织予以重视。
第九条 社会组织章程规定的换届期间,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约谈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谈话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认届满时间、换届时限;
(二)指导组建换届筹备小组、制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明确换届选举的方式、程序和要求,指导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三)指导建立健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机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四)对涉及变更登记事项,提醒其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材料;
(五)对新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强调其法定权利和职责,督促其依法履职。
第十条 社会组织被投诉举报,尚不构成行政处罚情形的,或者未按规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或不按规定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基本合格)的,或者内部治理不规范,规章制度不完善的,或者评估结果在3A级(不含)以下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约谈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谈话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指出存在问题;
(二)指导规范内部治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三)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情节轻微,尚不构成行政处罚情形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约谈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谈话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指出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
(二)警示法律后果,及时制止纠正不当行为;
(三)提出整改要求。
第三章 行政约谈程序
第十二条 行政约谈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确定参加约谈人员,约谈人员不少于两人(含一名专职记录人员);必要时可以成立约谈小组,邀请业务主管(指导)单位、约谈对象上级行业党委、相关职能部门派员参加;
(二)确定被约谈人人选,并根据需要邀请约谈对象的理事(监事)代表等参加约谈;
(三)根据约谈事由,确定约谈主题、目的,拟订约谈谈话提纲。
第十三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约谈前制作行政约谈通知书。行政约谈通知书应当载明:约谈对象的名称,被约谈人的姓名、职务,约谈的时间、地点,约谈事项,约谈对象应当提供的资料等基本情况。行政约谈通知书以直接送达或传真、邮寄等送达方式交付约谈对象。
情况紧急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电话通知社会组织,并按前款规定的约谈通知书内容告知约谈对象。
约谈对象因故不能如期参加约谈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书面说明情况,经同意可以更改约谈时间。
对同一案件涉及多家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个别约谈,也可以集中约谈。
第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派约谈人员在行政约谈通知书确定的时间、地点与被约谈人进行行政约谈。约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并核对约谈对象身份;
(二)执法人员告知约谈目的和注意事项;
(三)执法人员指出社会组织违法违规情形,告知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四)约谈对象针对本条第(三)项内容进行陈述;
(五)执法人员提出整改意见,对违法违规行为尚未终止的,要求立即停止。
在行政约谈时,约谈人员应当制作行政约谈记录,全面、客观、准确地记录行政约谈谈话内容。必要时,约谈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对谈话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约谈结束后,行政约谈记录应当由约谈人、被约谈人、记录人共同确认后签字;被约谈人拒绝签字的,由约谈人在约谈记录上注明;登记管理机关可根据约谈情况发出整改通知书。
第十五条 约谈对象接受整改意见的,应当作出整改承诺,按照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在整改期满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开展检查或进行回访,对约谈对象整改情况进行验收,约谈对象应当予以配合。
约谈对象如不接受整改意见的,则约谈程序终止。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约谈对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行政约谈,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处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约谈对象不落实约谈整改要求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记录在案。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将约谈对象、约谈事项、整改要求等约谈情况及不接受行政约谈的社会组织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本办法对约谈对象做出的处理结果,不替代登记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但将作为行政处罚的参考证据。
第十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开展社会组织行政执法约谈工作,应当建立约谈工作档案。约谈通知书、约谈记录、整改通知书、约谈对象提供的整改报告等有关资料,应当按照“一案一卷”原则进行归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约谈对象,是指在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或取得登记管理机关的认可,与登记管理机关形成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的拟成立社会组织。
本办法所称被约谈人,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具体指定约见、谈话的约谈对象的(拟任)法定代表人、(拟任)负责人或者相关责任人员。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负责人,是指社会组织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院长、校长、所长、主任等行政负责人)。
第二十条 各市、县(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约谈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常来说,催报就是催促纳税申报,催缴是催促缴纳税款,二者有先后,先申报后缴税款。
一般采取以下措施:
1、电话催缴:拨通纳税人电话,告之纳税人应在什么时间缴纳税款,纳税人的权利及义务,对违法情况,税务机关会采取那些处罚措施。(具体参见征管法)注:可以在提前告之纳税人的前提下,进行电话录音。
2、上门催缴:先和纳税人约好,然后由单位出具外出证明,廉洁联系单等资料,带好工作证,检查证,穿好制服及纳税人欠税等相关税收资料,由二人以上组成小组,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实地进行催缴。
3、约谈:告之纳税人,他的相关违法行为,然后要求对方法人及财务总管一同前到税务机关办公室,进行约谈。约谈的内容,主要是税企相互之间进行沟通,询问纳税人拖缴税款、不缴税款或欠税主要原因?告之税务机关的相关处罚措施,谈话应进行录音或文字记录。当然,要先告之纳税人。
标签: 税务约谈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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