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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海洋石油企业的资源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外,其他资源税都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洗选煤折算率计算公式如下:
公式一:洗选煤折算率=(洗选煤平均销售额-洗选环节平均成本-洗选环节平均利润) ÷洗选煤平均销售额×%
洗选煤平均销售额、洗选环节平均成本、洗选环节平均利润可按照上年当地行业平均水平测算确定。
公式二:洗选煤折算率=原煤平均销售额÷(洗选煤平均销售额×综合回收率)×%
原煤平均销售额、洗选煤平均销售额可按照上年当地行业平均水平测算确定。
综合回收率=洗选煤数量÷入洗前原煤数量×%
纳税人开采并销售应税煤炭按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缴纳资源税。应税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即:自采原煤)加工的洗选煤。
原煤是指开采出的毛煤经过简单选矸(矸石直径mm以上)后的煤炭,以及经过筛选分类后的筛选煤等。
洗选煤是指经过筛选、破碎、水洗、风洗等物理化学工艺,去灰去矸后的煤炭产品,包括精煤、中煤、煤泥等,不包括煤矸石。
原煤计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原煤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以及从坑口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
洗选煤计税销售额按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计算。洗选煤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洗选煤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洗选副产品的销售额,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以及从洗选煤厂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
纳税人销售应税煤炭的,在销售环节缴纳资源税。纳税人以自采原煤直接或者经洗选加工后连续生产焦炭、煤气、煤化工、电力及其他煤炭深加工产品的,视同销售,在原煤或者洗选煤移送环节缴纳资源税。
扩展资料
税人申报的原煤或洗选煤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视同销售应税煤炭行为而无销售价格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下列顺序确定计税价格: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原煤或洗选煤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原煤或洗选煤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按同类应税煤炭的平均成本利润率确定
参考资料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
原油8.~.元/吨;
天然气2.~.元/吨;
煤炭0.~5.元/吨;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0.~.元/吨;
黑色金属矿原矿2.~.元/吨;
有色金属矿原矿0.~.元/吨;
盐:固体盐.~.元/吨;
液体盐2.~.元/吨。
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实施“级差调节”的原则。资源税七个税目中,原油、天然气采用比例税率;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采用定额税率。
1,按照您的具体情况,应当缴纳如下的地税: 营业税:开出的发票金额 X 3%城建税:(开出的发票金额 X 3%)X 5%教育附加费:(开出的发票金额 X 3%)X 3%地方教育附加费:(开出的发票金额 X 3%)X 1%
2,小规模工业企业,地税交城建税(市区7%、县城5%,其他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1%。 所得税是定额税: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3,缴纳承包这亩地的税,应当属于地税。
不交地税后果:地税局会按税收征管法依法向法院要求强制执行。税务人除了缴纳所欠税款外,还要按天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对于地税局来说,所有的店铺都是目标,因为所有的经营户都需要缴纳地税,除非未达起征点,也就是每月以下营业额。
地方税,中央税的对称。由一国地方政府征收、管理和支配的一类税收。是依据税收的征收管理权及收入支配权进行的分类。地方税即属于地方固定财政收入,由地方管理和使用的税种。
世界各国对于地方税管理权限的划分大体有三种类型:
①立法权与管理权完全属于地方,地方政府可以决定课征地方税收。
②立法权属于中央,地方政府有较大的机动权限。
③立法权和基本管理权均属于中央,地方政府只负责征收管理。
资源税采用定额税率,以应税资源的计量单位吨或千立方米确定0.3~元的8个幅度税额,同时规定了《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和《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对各品种各等级矿山的税额作了明确规定。
(1)原油8.~.元/吨
(2)天然气2.~.元/吨
(3)煤炭0.~5.元/吨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0.~.元/吨
(5)黑色金属矿原矿2.~.元/吨
(6)有色金属矿原矿0.~.元/吨
(7)盐:固体盐.~.元/吨
液体盐2.~.元/吨
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数量征收的一种税。
纳税义务人:在中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征收范围: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石、盐。
税率: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不同税目应税产品,分开核算,不能分开的,从高适用税率。
计算方法:
1.从价定率征收: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适用税率;
2.从量定额征收: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资源税有减税、免税项目,要看具体是什么资源。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纳税期限:
1.不能按季度或按月度申报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2.纳税人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产品开采地或者海盐的生产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我国目前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仅涉及矿产品和盐两大类,具体包括:
1.原油。开采的天然原油征税,人造石油不征税。
2.天然气。开采的天然气和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征税。
3.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
4.其他非金属矿。包括:石墨、硅藻土、高岭土、萤石、石灰石、硫铁矿、磷矿、氯化钾、硫酸钾、井矿盐、湖盐、提取地下卤水晒制的盐、煤层(成)气。
5.金属矿。包括:铁矿、金矿、铜矿、铝土矿、铅锌矿、镍矿、锡矿及其他金属矿产品等。
6.海盐。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缴纳资源税。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规定:收购资源税未税矿产品的独立矿山、联合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为资源税代扣代缴义务人。这里,独立矿山是指只有采矿或只有采矿和选矿、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其生产的原矿和精矿主要用于对外销售。联合企业是指采矿、选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或采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其采矿单位,一般是该企业的二级或二级以下核算单位。 为了正确掌握收购的矿产品是否缴纳了资源税,《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规定:“未税矿产品”是指资源税纳税人在销售其产品时不能向扣缴义务人提供“资源税管理证明”的矿产品。也就是说,只要矿产品的出售方,不能向收购方提供“资源税管理证明”的,收购方就有法定义务代扣代缴资源税。 《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规定:“资源税管理证明”是证明销售的矿产品已缴纳资源税或已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有效凭证。“资源税管理证明”分为甲、乙两种证明,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 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适用于生产规模较大、财务制度比较健全、有比较固定的购销关系、能够依法申报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是一次开具在一定期限内多次使用有效的证明。 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适用于个体、小型采矿销售企业等零散资源税纳税人,是根据销售数量多次开具一次使用有效的证明。 为防止伪造“资源税管理证明”,《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规定:“资源税管理证明”须与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一同使用。 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销售其矿产品时,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作为免予扣缴资源税款的依据。购货方(即扣缴义务人)在收购矿产品时,应主动向销售方(纳税人)索要“资源税管理证明”,扣缴义务人据此不代扣资源税。 凡销售方不能提供“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的或超出“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注明的销售数量部分,一律视同未税矿产品,由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资源税。 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与本单位矿种相同的未税矿产品,按照本单位相同矿种应税产品的单位税额,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与本单位矿种不同的未税矿产品,以及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照收购地相应矿种规定的单位税额,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收购地没有相同品种矿产品的,按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单位税额,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的地点为应税未税矿产品的收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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