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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既有的判例中,*多以为税款滞纳金也合用行政强迫法第四十五条对于“封顶”的规则,即税款滞纳金不得超越税款自身。
起首看两个判例。
判例一:佛山市某涂料公司诉广东省国税局。被告因欠缴税款,原告照章强迫施行,从被告银行账户中扣缴税款2214.86元以及滞纳金3763.04元,算计5977.9元。*以为,依据行政强迫法第四十五条规则,行政构造照章作出款项给付任务的行政决议,当事人过期不实行的,行政构造能够照章加处分款或许滞纳金。加处分款或许滞纳金的规范该当见告当事人。加处分款或许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越款项给付任务的数额。被诉的税收强迫施行决议分明违背了该强迫性规则,应予打消。
判例二:安阳市住民任某诉安阳市地税局契税分局。被告2000年购置了一套房产,2014年交纳了契税,被安阳市地税局契税分局决议补缴契税2667.32元、契税滞纳金7276.32元,该滞纳金计较停止到2011年12月31日,由于行政强迫法2012年1月1日实施。*采纳了被告的诉讼恳求,但*以及*构造都承认,外行政强迫法实施以后需合用该法的封顶规则,不过法不溯及既往罢了。
不外,2012年8月22日,国度*在网站上对于该成绩的答复是:“税收滞纳金的加收,依照税收征管法施行,不合用行政强迫法,不存留能否能超越税款本金的成绩。如滞纳金加收数据超越本金,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则停止加收。”既然国度*作出明白亮相,那末下层*构造在施行中,甘愿冒败诉危急,也不肯冒*危急。需求留意的是,从实务角度而言,国度*的答复并未明白指出不予合用的缘由,假如仅凭该条答复,难以使人平易近*服气,这将招致群众*在案件审理中不予参照合用该答复。
因为*的观念以及国度*的观念完整相左,那末,税款滞纳金终究可否超越税款自身呢?这需求分离行政强迫法、税收征管法以及企业停业法等相干范畴的规则,从全部法令系统去考虑。
1、行政强迫法中的滞纳金是为了催促行政绝对人实时实行行政构造所作出的决议,而税收征管法中的滞纳金则兼具抵偿以及催促的两重性子。两者同名但异质,若明若暗。
行政强迫法第二条规则,行政强迫施行,指行政构造或许行政构造请求群众*,对不实行行政决议的百姓、法人或许其余构造,照章强迫实行任务的举动。第十二条规则,行政强迫施行的方法包罗加处分款或许滞纳金。由此来看,行政强迫法上的滞纳金,属于“施行罚”,是为了催促被强迫人施行行政构造作出的决议。
但,税款滞纳金兼有抵偿以及催促两种功用。因而,它的按日万分之五(一年约18%)的规范,高于国度同期*利率。利率限制内乱的滞纳金,相称于利钱,即资本占用费;超越利率限制的局部,则有催促的企图。在企业停业法上,*将税款滞纳金全体上视为利钱,归为一般债务。
2、行政强迫法中的滞纳金以及税收征管法中的滞纳金,其天生要件以及起算时点均不相反。
行政强迫法滞纳金自行政决议作出且当事人过期不实行后发生并起算,而税收征管法滞纳金自征税人、扣缴任务人未定期征税、解缴税款时发生并起算。如将行政强迫法滞纳金规则合用在税收征管进程中,将没法处理行政决议做出前滞纳金已经实践起算的成绩。这会招致税法合用中发作如许一种为难处境:基于对行政构造愈发严厉的法令理论近况,行政绝对人完整能够投合群众*的裁判趋势,请求只是合用行政强迫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则,主意滞纳金应自行政决议作出且过期不实行后领取,排挤合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则,不予领取行政决议作出前发生的滞纳金。
笔者以为,能够经过对观点的辨析以及性子的归结,从文*释以及系统注释动手,回溯立法原意,对滞纳金在各自范畴中作出得当、均衡的合用。即,行政强迫法的滞纳金根据行政决议发生,是过期不实行而发生;税款滞纳金根据欠缴举动发生。行政强迫法的滞纳金从法令文书载明日期届满后起算,税款滞纳金从欠缴之日起算。二者固然都名为“滞纳金”,实践上基本不是一回事。因而,*处置决议上已经载明的滞纳金,即从税款未缴、少缴之日计较至处置决议出具之日的这一局部滞纳金,该当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则,能够超越税款,上不封顶;过期不实行*处置决议所发生的新的滞纳金,可依照行政强迫法的规则,不得超越税款,封顶。
税收征管法中的滞纳金,兼具处罚以及抵偿之两重性子,轨制设想自有其原理。而理论中,滞纳金数额远超税款本金的个案也不在多数。本文从诉讼个案动身停止注释论上的剖析,关于理论指点具备主要的参照代价,但滞纳金成绩的庞大性在停业顺序中更加突显。当税法遭受停业法,因各种债务人在停业顺序中的博弈,立法以及法令需求鉴于差别债务的性子做出了债顺位的布置,滞纳金的定性就成为了一个困难。我国现行立法并未规则税收滞纳金的下限,学界对此存留正反两种观念,而本文供给了第三条前途,即“*处置决议上已经载明的滞纳金,能够超越税款,上不封顶;过期不实行*处置决议所发生的新的滞纳金,可依照行政强迫法的规则,不得超越税款,封顶。”这是一种注释论下的新思绪。自己也不断倡导在法令未做修正的时分,充沛发扬法注释学的功用,准确注释以及使用法令规则以处理实践成绩。但从久远来看,成绩的基本处理还在于税收法定准绳之下的税法修正。《税收征收办理法》今朝在立法修正审议中,滞纳金的法则设想大概会有打破,而在自己可见,立*上的思绪还能够更坦荡,大概咱们另有第四种前途能够挑选,比方,能否规则滞纳金计征的限期以处理滞纳金无尚限的成绩?我国*地域的“税捐稽征法”第20条规则:“依税法例定过期交纳税捐应加征滞纳金者,每逾二日按滞纳数额加征百分之一滞纳金,逾三旬日仍未交纳者,移送*强迫施行。”若能云云,亦不失为一种无效的处理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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