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 工商财税 - 正文

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重叠时的税率(软件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

编辑:rootadmin

推荐整理分享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重叠时的税率(软件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希望有所帮助,仅作参考,欢迎阅读内容。

文章相关热门搜索词:软件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软件企业所得税三免两减半 纳税申报,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软件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内容如对您有帮助,希望把文章链接给更多的朋友!

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重叠时的税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其他各类情形的定期减免税,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因此,上述企业在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重叠时,其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重叠时的税率(软件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

软件企业税收上享受什么优惠政策?

1、根据财税[2012]27号《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5、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对于一名企业的财税人员来说,了解关与本企业相关的财税知识是基本的职业技能。对于两项税收政策重叠时的税率应该有清楚的认识。如果你觉得有必要提自己的专业技能,是你不二的选择。

本文链接地址:https://www.jiuchutong.com/gongshang/257139.html 转载请保留说明!

上一篇:软件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备案的办理(软件企业研发费用占比要求)

下一篇:软件企业超税负返还退税缴所得税吗(软件企业超税负率怎么算)

免责声明:网站部分图片文字素材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及时告知,我们会第一时间删除,谢谢! 邮箱:opceo@qq.com

鄂ICP备2023003026号

网站地图: 企业信息 工商信息 财税知识 网络常识 编程技术

友情链接: 武汉网站建设 电脑维修 湖南楚通运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