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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哪些情形不用交税?
答:
思而不学则殆。从事与税收相关的工作,如果只是站在已有的知识层次上*作和思考,不注重知识的持续更新,随时就可能存在认识上的盲区和自身知识体系中的短板。尤其是“营改增”后,铺天盖地的公告,眼花缭乱的解读,如果不能对最新政策做到及时掌握和深层次的解读,在实务*作中会带来一定的隐患。
九月份之前,如果有人问我:“除了免税和零税率等情况,开具**后但不用交税的情形都有哪些?”我一定会斩钉截铁的回答:“这种情形基本不存在,一开**就得交税。”为什么回答的如此有底气呢?因为从一开始学税法到现在,贯彻我自身税收知识体系的一条主线就是 “*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的,为开具*的当天。”但是,在九月的某一个午后,当我细细研读完《国家*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公告年第号,以下简称号公告),发现自己认识上已经存在了一个大大的误区,那就是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认识误区。号公告的*,对于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进行了调整,其中增加了“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解决了开具*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矛盾,也避免了重复征税。也就是说,“开了票就要交税”的说法已经因为号公告的*而不能作为我们税收实务*作的依据了。现在我们一起来详细了解一下这一条规定是如何影响我们的税收知识体系的。
一、相关规定原文
《国家*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公告年第号)第九条:
《国家*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公告年第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分类编码调整以下内容,纳税人应将*税控*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V2.0.): (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补*”。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专用*。
二、条款解读:
(一)不征税项目的界定:
号公告中的“不征税项目”与*暂行条例及财税〔〕号文中“不征收*的项目”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它特指“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即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这种情形主要包括以下三项:预付卡销售和充值;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补*。
(二)条款解决的具体问题:
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解决了预付卡环节开具*不征税的问题。
纳税人在销售预付卡时收取资金,此时并未发生*应税行为,但是如果开具了*,根据*暂行条例及财税〔〕号文中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就达到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应申报缴纳*。所以,号公告之前,基本上在预付卡环节*后就需要预征*,但此种做法存在诸多问题:一是预付卡的消费行为不确定,无法准确确定税率;二是*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定存在差异;三是前期税负较重,尤其是以服务业为主的纳税人,如果其*基本税率为6%,很少有销售货物行为,在销售预付卡环节即计征%的最高税率,税负太重,也很难*作。而号公告增加了分类编码,*税率栏填写“不征税”,这样*作下,在销售预付卡环节就可以开具*但不需计征*,也就从从根本上解决了销售预付款环节*纳税义务时间与*行为的矛盾。
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解决了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房款的*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矛盾。
实务*作中,房地产企业销售房产收到的预付款要按照3%预缴*,而此时是否需要*、如何*等,各地闹得沸沸扬扬,各地自行*的房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取得的预收款*方法十分混乱,现在这些问题在号公告中都得到了统一和明确。号公告对此采取了增加“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编码的方式,即满足了购房者需要取得*办理其他相关手续的要求,又保证了房地产企业在*环节不需要申报纳税, 只需按照3%预缴*。我们可将此时开具的*认为是类似于营改增前开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专用收据。
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补*--解决了营改增前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却未开具营业税*的行为。
假如建筑企业在年4月根据书面合同达到了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缴纳了营业税。但是未与甲方结算收款,因此在年4月日前未开具*。财税〔〕号文规定,对此情况营改增后只能开具*普通*。但是,如何保证即满足纳税人开具*的要求,又避免重复缴纳*,各地方政策规定不一,出现了诸如零税率,负数申报,只*不申报等各种方式。号公告对此统一规定,营改增前计征营业税,营改增后开具*时,选择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的“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补*”,不需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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