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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申报进项税转出数填错、需要更改报表:
申报期内无税款零申报或有税款未扣款,申报系统就作废,重新申报;如果已经扣缴税款的,只能去办税大厅修改。
1、进项税额转出的申报方法: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进项税额转出”填报的是本期(即当月所认证)进项税额中需要转出的部分即可。
2、《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
3、所谓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承担的增值税税额。所说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包括外购(含进口)货物或应税劳务、以物易物换入货物、抵偿债务收入货物、接受投资转入的货物、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以及在购销货物过程当中支付的运费。在确定进项税额抵扣时,必须按税法规定严格审核。
进项税额转出只要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里的进项税额转出第栏,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里填制即可的,这里填制了增值税申报总表里就会自动生成的。
存货报废进项税不需要转出。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三)款明确,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明确,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公司存货报废损失不属于增值税的“非正常损失”的范围,所对应购进材料的进项税额无需转出。
已认证的增值税发票,现作进项税额转出,应该做凭证给予调整:
借:固定资产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转出)
纳税申报时,在增值税申报表二填写转出额.然后增值税申报正表根据表二的数据填写申报就可以了.
增值税税认证系统里不需要处理.
1、进项税额转出的申报方法: 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进项税额转出”填报的是本期(即当月所认证)进项税额中需要转出的部分即可。 2、《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
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实际工作中,经常存在纳税人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生产或非生产经营。但其进项税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
当已抵扣进项税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
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在会计处理中记入"进项税额转出"。
3、所谓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将那些按税法规定不能抵扣但购进时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数转出,在数额上是一进一出,进出相等。
而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对某项业务未做销售处理,但按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交纳相关税费,需计算交纳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进项税额转出仅仅是将原计入进项税额中不能抵扣的部分转出去,不考虑购进货物的增值情况。
视同销售销项税额是根据货物增值后的价值计算的,其与该项货物的进项税额的差额,为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可以跨月申报,同时调整账务.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所谓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将那些按税法规定不能抵扣,但购进时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数转出,在数额上是一进一出,进出相等.而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对某项业务未做销售处理,但按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交纳相关税费,需计算交纳增值税销项税额.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进项税额转出仅仅是将原计入进项税额中不能抵扣的部分转出去,不考虑购进货物的增值情况;视同销售销项税额是根据货物增值后的价值计算的,其与该项货物的进项税额的差额,为应交增值税
月末,如果有留抵税额,企业应将本月多交的增值税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如果有应交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抵扣的增值税;贷方余额,反映未交的增值税。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承担的增值税税额。
所说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包括外购(含进口)货物或应税劳务、以物易物换入货物、抵偿债务收入货物、接受投资转入的货物、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以及在购销货物过程当中支付的运费。
在确定进项税额抵扣时,必须按税法规定严格审核。
销售货物或有应税项的税金时应交的税金即销项税金。所谓进项税和销项税是指增值税的进项和销项税。销项税额是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时,向购货方收取的货物增值税税额。
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时要收两部分钱,一部分是不含税价款,一部分是销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大致分为以下几类:
1.存货因自然灾害而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
贷:原材料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2.购进的物品赠送他人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3.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转出
借:职工福利费
贷:低值易耗品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4.用于非应(免)税项目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转出
借:在建工程(基本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常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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