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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业务的消费税筹划案例
A卷烟厂委托B厂将一批价值万元的烟叶加工成烟丝,协议规定加工费万元。加工的烟丝运回A厂后,A厂继续加工成甲类卷烟,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万元,该批卷烟售出*万元。烟丝消费税税率%,卷烟消费税税率%。
【筹划方案】
方案一:委托他方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在本企业继续加工成另一种应税消费品销售。
在这种情况下:A厂向B厂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受托方支付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消费税组成计税*=(十)÷(1-%)=(万元);应缴消费税=×%= (万元)
A厂销售卷烟后,应缴消费税:×%-=(万元)
A厂的税后利润(所得税税率暂按%,下同):(----- )×(1-%)=.6(万元)
方案二:委托加工的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
如果A厂委托B厂将烟叶加工成甲类卷烟,烟叶成本不变,加工费用为万元。加工完毕,运回A厂后,A厂的对外售价仍为万元。
A厂向B厂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其支付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十)÷(1-%)×%=(万元)
由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直接对外销售,A厂在销售时,不必再缴消费税。其税后利润:(---)×(1-%)=.6 (万元)
方案三:如果生产者购入原料后,自行加工成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
A厂将购入的价值万元的烟叶自行加工成甲类卷烟,加上成本、分摊费用共计万元,售价万元。应缴消费税=×%= (万元);税后利润=(---)×(1-%)=× %=.(万元)
【方案优劣】
比较方案一和方案二。在被加工材料成本相同且最终售价相同的情况下,后者显然比前者对企业有利得多,税后利润多万元。即使后种情况A厂向B厂支付的加工费近似于前者之和万元(万元+万元),后者也比前者税后利润多。
而一般情况下,后种情况支付的加工费要比前种情况支付的加工费(向受托方支付加自己发生的加工费之和)要少。对受托方来说,不论哪种情况,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都与其赢利无关,只有收取的加工费与其赢利有关。
比较方案一、二和方案三。可以看出,在各相关因素相同的情况下,自行加工方式的税后利润最少,其税负最重。而彻底的委托加工方式(收回后不再加工直接销售)又比委托加工后再自行加工后销售,其税负要低。
标签: 委托加工业务的组成计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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