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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会计核算与涉税处理?
企业现在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会计核算上按实际发生成本计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开发利用时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转入开发商品房成本,或转入在建工程成本;开发利用完成后,在会计核算上列入“固定资产——建筑物或构筑物”或“开发商品——商品房”;该项房屋、建筑物报废时,将净残值中相当于尚可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的部分,转入继续建造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如果不再继续建造房屋、建筑物的,则将其价值计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涉税处理:根据*、国家*《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文件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因此,凡按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的,应以按规定包括土地价值在内的房产原值,在按规定减除一定比例后作为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没有记载房屋原价的,按照上述原则,参照同类房屋评估确定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原执行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法》均规定:计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按土地使用权证明确的期限摊销,计入“固定资产——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按不短于年的期限折旧,“固定资产——土地”的不得计提折旧或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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