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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费用可以做税前扣除吗?
根据《国家*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以及《国家*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并且《国家*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更进一步明确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而*并非是唯一的允许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号)第三条的规定,*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既然该规定中把*定为收付款凭证,理应在收付款环节即结算环节开具,并且根据第二十条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以及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
所以,从*的开具时间上,应当是支付了款项后向对方索取*,没有支付房屋租金,相应也就没有权力向对方索取*.这是一个再简单不过的道理,并不存在应取得而不按规定取得*.*机关也不能预计以后再支付价款时,就一定不会取得*.
所以,只有是应取得*而未取得*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才是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真正意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号)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号)第九条明确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所以,房屋租赁费用是已经实际发生的费用,对于计提但未支付的房屋租赁费用的扣除,应当凭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标签: 房屋租赁费可以抵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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