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 工商财税 - 正文
公司向员工个人借款(公司向员工个人借款怎么处理)
编辑:rootadmin
案例:某公司因经营需要,计划向员工筹集资金万元,参与人数规模有人,借款期限1年,借款利息为年息%,签订借款合同,直接让员工将款项打入公司的基本户。公司向员工借款的利息是否能税前扣除?有哪些涉税事项?有什么*风险? 一、员工取得利息应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 《国家*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函发〔〕号)规定,*,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包括自有资金*和转贷。 《国家*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函发〔〕号)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将资金出借收取利息行为,属于*行为,应缴纳营业税。但个人有起征点规定,利息收入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因此,员工出借资金取得的利息,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国家*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认、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第三条规定,按照税法法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心须依法履行。 第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因此,该公司应代扣代缴员工的个人所得税。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国家*关于贯彻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因此,该公司未代扣代缴员工利息个人所得税的,*机关可对该公司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责成该公司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二、利息支出税前扣除事项 首先,该公司支付利息应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其次,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内的利息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1、合法有效凭证 《*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取得*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一)项规定,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为合法有效凭证。 因此,该公司支付个人利息,应以*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公司未取得*的,根据《国家*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该项利息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参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讨论稿)》规定,企业向非金融机构或者个人借款而支付的利息,以借款合同(或协议)、付款单据、*或者相关*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如果确实无法取得*的,提供借款合同(或协议)、付款单据、个人开据的收据,原则上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利息税前扣除标准 《国家*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国家*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第二条规定,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国家*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公告年第号)第一条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利率确定问题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利率”是指在*期限、*金额、*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利率。 假定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利率为6%,该公司按%向员工(非股东和关联方)支付利息,该公司取得利息支付合法有效凭证,则超过6%部分的利息不能税前扣除。如该公司不能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则利息支出均不能税前扣除。
标签: 公司向员工个人借款怎么处理
本文链接地址:
https://www.jiuchutong.com/gongshang/345201.html
转载请保留说明!
上一篇: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区别(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合起来构成)
下一篇: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区别(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国内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