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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罚款额在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决定。”
简易征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行业的特殊性,无法取得原材料或货物的增值税进项发票,所以按照进销项的方法核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后税负过高,因此对特殊的行业采取按照简易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在增值税的征收过程中,一般纳税人由于固定税率(%,%,%,6%)的束缚,同一行业不同纳税人之间的业务模式不同,造成税负不同,影响了企业间的公平竞争原则。实际工作中,有些企业可以抵扣的项目不够,造成税率高于同行业税负,考虑到要减轻纳税人税负,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根据相关规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式。针对无法提供可抵扣进项的企业,简易征收实际上就是一种税收优惠方式。
一.3%征收率项目
1.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3. 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自试点开始实施之日至年月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需提醒纳税人注意的是:本次扩大简易计税方法的范围仅仅是政策的过渡,动漫企业选择期间为年1月1日~年月日。
4.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
二.4%征收率项目
5.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6.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7.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8. 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9. 寄售商店一般纳税人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典当业一般纳税人销售死当物品,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一般纳税人零售的免税品,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免税商店进口的商品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国内销售环节是是征税的,因为其进口环节是免税的无法取得进项税额,无法按照一般计税方法核算,故采用简易办法按照4%税率征收增值税。
. 对拍卖行一般纳税人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三.6%征收率项目
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电力,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1、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除法律另有规定,必须将行政行为在事前、事中、事后公开于行政相对人和有关利害关系人。公开原则主要体现在法律公开、资料公开、行政过程公开、行政决定公开等方面。
2、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要平等地对待当事人各方,排除各种可能造成不平等或偏见的因素。
3、参与原则
参与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行政相对人有权参与行政过程,并有权对行政行为发表意见,而且有权要求行政主体对所发表的意见予以重视。
4、效率原则
效率原则是行政程序在时间方面的又一表现。
二、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
1、信息公开制度
2、回避制度
3、行政调查制度
(1)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2)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如果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证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4.告知制度
行政主体在作出某项行政行为之前就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享有的权利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有义务告知相对人并加以指导。
5、催告制度
催告是强制执行行政决定的前置程序,是行政强制执行的核心程序。《行政强制法》中的催告制度主要体现在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 的催告、代履行的催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催告三个方面。
6、听证制度
《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等均规定了听证制度。
7、行政案卷制度
(1)行政机关作出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政决定所根据的证据,原则上必须是该行政决定“作出前”行政案卷中已经记载的并经当事人申辩和质证的材料。
(2)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应当以行政案卷为根据,行政机关不能在行政案卷以外,以当事人所未知悉的或者未由当事人申辩、质证的事实作为根据来作出行政决定。
综上所述行政程序法是控制公共权力滥用,保护人权,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规范行政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规范和简化行政程序,提高行政效率。
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是罚的当事驾驶人,处罚记录在该驾驶人的驾驶证上面。 根据公安部号令 第四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四)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五)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年是修订,前两次年和年是修正。修订与修正的区别,主要看最后一条的施行时间。修正保持实施时间不变,还是年月1日。修订则采用新的施行时间,从年7月日起施行。
相关法规——主席令第七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年修订)
其次,第二条增加了行政处罚的定义。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第三,第九条增加了行政处罚的种类。申诫罚增加通报批评,行为罚增加了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税务行政处罚还是老三样没变: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
第四,当上位法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当然行政法规不能限制人身自由,地方法规不能吊销营业执照。但是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种类已经删除了,我猜是对应于责令关闭。这也是本次修订遗漏之一,忘了修订第十二条第一款。
第五,对比如一定数量罚款、有关部门、行政处分、构成犯罪、必须应当之类的名词进行修订。
现在罚款不收谷子、银子、铜钱,所以不能用数量修饰,应当用数额。“有关部门”就像朝阳大妈一样神秘莫测,属于通俗用语,所以本次改用专业用语“有关机关”。“行政处分”删除行政两字,是因为年增加了政务处分的新品种。行政处罚各章“构成犯罪”改为涉嫌犯罪,是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该条款的执行主体行政机关无权判定犯罪,所以只能用“涉嫌”。“必须”是个俗语,法律文本中用“应当”。
第六,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
本次修订给多年实务操作一个法律名分,也给未来设想一个空间。所以,有关部门下线了,城管、乡镇、街道上线了。
第七,重申几个法律原则。
(一)“一事不二罚款”原则。《税务通》提醒大家“款”字别忘了,把教你们“一事不二罚”的书本扔了吧。一事不二罚款原则,在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上都有效。同一违法行为,处了一个行政罚款,就不能再处另一个行政罚款,在刑罚的罚金中也可以折抵;处了罚金,就不能再罚款。
(二)法条竞合、择一重处原则,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三)从轻从新原则。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四)程序正义原则。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八,增加了从轻减轻、从重从快的情形:
(一)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二)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在规定幅度内,处比较轻的处罚。减轻处罚,是指在规定幅度下,处更轻的处罚。
比如,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如果骗税企业某甲主动供述税务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一倍罚款,这属于从轻处理;也可以处以%罚款,这属于减轻处理。
第九,增加了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为了减少任性执法,推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增加五年的追诉期限。一般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税收违法行为,属于除外情形,由《税收征管法》规定,5年未发现的不再行政处罚。
追诉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处罚机关只要启动调查、取证和立案程序,均可视为“发现”;群众举报后被认定属实的,发现时效以举报时间为准。立案以后逃避调查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十二,推行“三项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审核。
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2)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3)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第十三,完善回避制度。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第十四,增加证据条款,与行政诉讼法配套。
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十五,调整当场处罚、当场收缴、简易处罚、听证的标准。
当场处罚的上限,从公民元、单位元提高到公民元、单位元。
当场收缴的上限,从元提高到元。
第十六,加大对任性执法人员的处分力度。原来是可以处分,也可以不处分;现在删除了“可以”两字,是必须处分。
新增对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行政机关不及时立案的行为进行处分。
对该移交司法而不移交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再设“为牟取本单位私利”限制条件。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再设“执法人员玩忽职守”限制条件。
最后,明确行政处罚适用外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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