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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3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营改增前后,土地增税清算时对税金的扣除确实是有区别的,差别主要在营业税。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允许扣除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营改增前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营改增后允许扣除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与营业税不同,增值税是价外税,缴纳增值税不计入损益类科目,所以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缴纳的增值税不允许扣除。
依据《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第三条规定,关于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问题:
(一)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
(二)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 其他转让房地产行为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依据上述规定:
1、年5月1日前已经预售的房地产项目,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允许扣除的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2、年5月1日之后开始预售的房地产项目,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允许扣除的税金包括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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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销项税、进项税额转出
房地产企业加计扣除,非房地产企业不加计扣除。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的扣除”。
1、土地增值税是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房地产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办法如下: (1)交纳土地增值税的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交土地增值税”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2)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企业,技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①主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应由当期营业收入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借记“经营税金及附加”(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税金”(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股份制试点企业)、“营业税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②兼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应由当期营业收入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工业、农业、商业、运输(交通、民航)、邮电、施工企业,外商投资工业、农业、商业、交通、施工企业]、“其他营业支出”(金融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 (旅游、饮食服务、保险企业、股份制试点企业)、“营业税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商投资租赁、旅游企业)、“内部供应和销售支出”[运输(铁路)企业]、“其他营业税金”(外商投资银行)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③企业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专项工程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等科目核算的,转让时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清理”、“在建工程”、“专项工程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3)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4)企业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按税法规定预交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待该房地产营业收入实现时,再按本规定第二条第1、2款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进行清算,收到退回多交的土地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补交的土地增值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预交土地增值税的企业,“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的借方余额包括预交的土地增值税。 (5)为了提供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依据,企业应将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等,在有关会计科目或备查簿中详细登记。 (6)企业按规定补交应由已实现的年经营损益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实际补交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年1月1日至本规定印发之日期间的土地增值税参照本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1、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没有了营业税,也就没有营业税的核算了,所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
2、新“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内容: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特别提醒:以前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在“管理费用”等科目核算,不在“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将土地适宜性评价分类如下:①土地适宜纲。反映土地适宜性的种类。S纲,适宜;N纲,不适宜。②土地适宜级。反映纲内适宜程度。S1级,高度适宜;S2级,中度适宜;S3级,勉强适宜。不适宜性纲分为两级:N1级,暂时不适宜;N2级,永久不适宜。③土地适宜亚级。反映限制性的种类,S1级下没有亚级。④土地适宜单元。是亚级的再细分。中国的土地适宜性评价主要是针对农用地展开的,土地适宜类通常分为:①宜耕土地类。②宜园土地类。③宜林土地类。④不宜土地类。土地适宜等通常分为:①一等地(高度适宜等)。②二等地(一般适宜等)。③三等地(勉强适宜等)。
一、土地资源评价的概念
土地资源评价即土地评价,是根据特定的目的对土地的性能进行鉴定。土地资源评价包括对土地的各个要素如气候、地形、土壤、植被、水等以及与土地利用有关的社会经济条件进行全面综合的考察。
二、土地资源评价类型
1、按主要参评因素的性质分为土地自然评价和土地经济评价;
2、按评价目标和内容广度分为综合性土地评价和单项性土地评价;
3、按评价的精确程度分为定性土地评价和定量土地评价;
4、按评价着眼的时间点分为现状土地评价和潜在土地评价;
5、按评价对象可分为农用土地评价、非农用土地评价和改良土地评价;
6、按评价目的和任务分为土地潜力评价、土地适宜性评价和土地经济评价。
三、注意事项
土地评价的种类较多,但土地适宜性评价是常用的、基础性的。土地的自然
适宜性评价是一切土地评价的基础。
(一)增值税基本原理
1.购进扣税法(税款抵扣制)
2.“链条式”的征纳税方式
3.价外税与价内税的区别
(二)增值税的分类
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
1.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时,扣除外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
2.收入型增值税——允许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时,将外购固定资产折旧部分扣除。
3.消费型增值税——允许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时,将外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一次性全部扣除。
预交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上交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贷:银行存款结转利润时:
借:本年利润贷:营业税金及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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