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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是什么汽车呢?消费税中征税的是小汽车,电动汽车、大客车、卡丁车之类的不征消费税。
销售环节,是指批发、零售,还是生产、进口呢?一般的小汽车单一环节纳税,在生产、进口环节纳税,即出厂或入海关环节交消费税(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企业);双环节征消费税的,只有不含增值税万以上的小汽车要在零售环节加收一道消费税(4S店、汽车销售公司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池 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的规定,外购电池、涂料大包装改成小包装或者外购电池、涂料不经加工只贴商标的行为,视同应税消费税品的生产行为。
发生上述生产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两项消费税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的规定,“一、纳税人以外购、进口、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下简称外购应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准予按现行政策规定抵扣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未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将已抵扣的消费税税款,从核实当月允许抵扣的消费税中冲减。”因此,如符合上述准予抵扣消费税的规定,准予按现行政策规定抵扣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外购的酒用于招待,不需要按照视同销售处理,外购的酒用于招待,按照业务招待费进行会计处理,业务招待费先计入管理费用,在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要计算税前扣除的金额,其中,%不能税前扣除,%的部分也不能超过年营业收入的5‰,所以外购的九不需要按照视同销售处理。
公司外购商品时视同销售会计分录如下: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从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角度看,无论是否实际入库以及后续如何处理;在购入商品时首先入库,无论是用于长期展示,还是短期促销,都要视其最终处理途径确定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比如无偿赠送,这种情况属于视同销售,会计上按其成本及应计税额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于企业外购商品用于对外捐赠的,会计处理分录分别为:购入商品时,借记营业外支出一一公益性捐赠科目,同时借记应交税费一一增值税进项税科目。
根据税法规定做视同销售处理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费一一增值税销项税科目。
1、委托代销中的委托方——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代销
代销中委托方,在收到代销清单或则全部或部分代销款两者较早的时间,确认纳税义务时间,如果两者均未收到,则在发出货物的天的当天,需要确认纳税义务。但是,如果先向受托方开具了发票,则纳税义务额确认时间为开出发票的当天。
2、委托代销中的受托方——销售代销货物
受托方销售受托货物,售出时就需要确认纳税义务,以实际销售额对外开具发票,确认项项税额,从委托方取得的进项专票可以抵扣增值税。
受托方收取的和销售数量、销售额无关的代销手续费,按照“现代服务——经纪代理服务”(税率为6%)计算销项税额。
3、实行统一核算的总分机构之间(异地,不在同一县市)移送货物用于销售
比如总公司在北京,分公司在济南,总公司将一批货物(市价为万)移送到济南分公司用于销售,总公司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给分公司开具发票。
比较常见的一个问题,总公司和分公司固定资产的无偿划拨,不需要视同销售,但是母公司将固定资产划拨给子公司,母公司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因为母子公司属于两个独立法人。
4、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比如企业自产或委托加工或外购货物无偿赠送给客户,需要计入业务招待费,同时也需要确认相应的销项税额。
在税务上,外购货物视同销售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 企业职工自费购买货物,或者企业向职工提供工资、奖金等非货币性收入作为折价款购买货物;
2. 在资产置换、清偿债务等情况下,将固定资产、库存商品或生产性物资以外购价格处置而未完全转入列支;
3.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采购物资抽成转让,即企业从外部采购材料或货物,然后将一部分(如材料的残料)或全部转卖给他人;
4. 企业自行组织职工或成立联合社等,向外部购买物资、货物;
5. 企事业单位、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等从外界购进物资,企图通过挂靠方式进行变相销售;
6. 企业在购进物资的价格上,组成关系起了假账,而实际发生的差价与他人分摊或收受差价或变相借用他人名义进行采购等情况。
以上情况在税法上通常视同企业发生了售出货物的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税款。企业在处理以上情况时需要注意规避税收风险,切勿违反税法和财税规定。
你好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白酒复合计税,从量的标准是0.5元/斤,1吨=公斤=斤,所以换算成吨的话就是0.5*元/吨。所以从量部分就是1.2吨*0.5*元/吨作为职工福利发放的白酒要按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来计征消费税,所以就按销售额计算单价元/(1.2*)斤=2.5元/斤,从价部分消费税=2.5**0.5
消费税的计算方法如下:
1、从价计税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
2、从量计税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适用税额标准
3、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 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由受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消费税。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5、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6、零售金银首饰的纳税人在计税时,应将含税的销售额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额的销售额。
7、对于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或未分别核算销售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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