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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8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1、农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已缴纳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2、凡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销售者不是‘农民’和不是销售‘自农产品’的,应按‘农民销售自农产品’执行政策。”
因此,在确定你的农民身份情况下,若你销售的是自农产品或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你销售的苗木是非自产的,则不能对你征收销售苗木的个人所得税款;假如你销售的苗木是非自产的且税务人员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这一点,你就应按照有关税收政策缴纳税款。
可以的,只要将个人所得税税前可扣抵的项目,在一个年度里申报认证通过了,以前几个月多扣了个人所得税,后几个月就会补扣除免征税。
若时间还不够补的话,还有一个是年度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交,只要经过个人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交的申报。多扣交的个人所得说额会当场退还给本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以下情况是不需要缴纳契税的:1.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居民,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3.对于《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4.夫妻共有房屋属共有财产,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1、适用范围:免抵退税规则适用于出口自产货物或服务的生产企业。
2、原理:对于出口货物,国家适用零税率,这个零税率的意思是指:
出口环节不再征销项税,同时,退还已经征收的前期进项税。实际上就是,销项免,进项退(注意:这个退,不要认为是赚了多大的便宜,实际上如果不退,企业仍然可以用于抵扣其他销项税,所以,退和不退,在金钱利益上,没太大实质性影响)。
那么,为什么加上一个抵字呢?
因为,对于一般生产企业而言,它不仅有出口业务,还有内销业务,这个抵,就是指,国家在退还出口环节进项税的时候,先拿这些拟退还的进项税来抵内销应纳税额。
4、如何计算?
以上的分析,是分开按照原理来分析的,但在税收实务操作中,国家不会根据每一笔业务跟你算免税、抵税、和退税金额的,国家算总账。即,全部的销项税(内销销项税)减去全部的进项税(内销进项税+外销进项税)所得结果,如果为负数,则进行退税。
计算公式如下:
1)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当期进项税-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2)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数额=出口产品FOB*(征税率-退税率)-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理解:因为部分出口货物征税率和退税率不一致,所以,并不是全部进项税都得退,这就是说,退税率和征税率对应的差额部分,是不能退税的。这里我不能理解的是,我们要计算的是应纳税额,不能退税的部分,但仍可以抵扣啊。但教材上说这部分是要进项税额转出,并且进入营业成本的,所以我理解这部分不仅不能退,而且不能抵。
3)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数额抵减额=
出口耗用的
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理解:FOB里面包含了免税购进材料的价格,而进项税里面不包含免税购进材料的价格。
注意,这个计算的结果,包含了未能抵扣完毕的内销进项税,按说,国家只退未抵扣完毕的外销进项税,内销的不能抵。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怎么办呢?
国家给退税设了一个限额,这个限额最理想状态应该是,出口产品对应的进项税额,但因为生产企业无法区分出口产品所对应的进项税额(采购时一起采购,那些用于内销,那些用于外销,很难在实务中区分),所以,国家干脆从FOB这个口径计算限额,如果从FOB*退税率计算,那么就会涉及企业在生产加工出口货物中的增值,这部分国家是免税的,进项部分用来抵和退,所以这个限额的名字叫做免抵退税额,即免税、抵税和退税金额的合计。
免抵退税金额=FOB*退税率
如果有免税购买料件,需要抵减
免抵退税额=(FOB-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征税率
如此一来,我们就算出了两个结果,取双方绝对值小的,作为当期应退税金额。
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金额=当期免抵金额。
叶青老师按照为了保持会计科目平衡倒挤的理解,我觉得有点繁乱,实际上,免抵税额就等于免抵退税额减去退税金额。
没有免征额的。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和企业所得税差不多。个人所得税=(收入-成本-费用-可以扣除的税费)×税率这个税率是按照承包经营所得来确定的。这个问题还是比较复杂的,作为新手你还是请会计吧,一般的小会计还是没法搞清楚的,何况你。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答案是BC 我国年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对资产要素的定义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资产要素的三个最基本的、最重要的特征: (1)它蕴蓄着可能的未来利益。未来的经济利益是资本的本质; (2)资产必须是某一特定主体所拥有或控制; (3)资产是特定主体过去发生的交易或事项的结果。个人所得税中可扣除的各项保险费是个人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浮力公式p=ρgh,浸在流体内的物体受到流体竖直向上托起的作用力叫作浮力。浮力指物体在流体(液体和气体)中,各表面受流体压力的差(合力)。公元前年,阿基米德发现了浮力原理。
浮力的定义式为F浮=G排(即物体所受的浮力等于物体下沉静止后排开液体的重力),计算可用它推导出公式F浮=ρ液gV排(ρ液表示液体的密度,单位为千克/立方米;g表示常数,是重力与质量的比值,g=9.8N/kg在粗略计算时可取N/kg;V排表示排开液体的体积,单位为立方米)。同时,液体的浮力公式也适用于气体。
大
1)当课税对象的额度大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采用起征点制度的要对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征税;采用免征额制度的仅对课税对象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
(2)两者的侧重点不同,前者照顾的是低收入者,后者则是对所有纳税人的照顾。
【例】假设有甲、乙、丙3人,其当月的收入分别是元、元和元。
现在规定元为征税的起征点,并规定税率为%。
那么,这3人在不考虑其他因素时的纳税情况应该是:
甲的收入因为没有达到起征点而不纳税;
乙的收入正好达到起征点,应该全额计税,应纳税额=×%=(元)
丙的收入已经超过起征点,也应该全额计税,应纳税额=×%=.1(元)
假设其他条件不变,规定元为免征额,税率依然为%。
这时,3人的纳税情况应该是:
甲的收入均在免征额之内而不纳税;
乙的收入正好属于免征额的部分,也不需要纳税;
丙的收入比免征额的数额要多,则需要纳税,但应该是收入中扣除免征额部分的余额部分纳税,应纳税额=(-)×%=0.1(元)
由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同样的数额规定为起征点和规定为免征额,对那些收入在规定数额以下的人来说,似乎看不出有什么差别,但对于收入超过规定数额的纳税人而言,其影响就截然不同了。乙和丙在两种不同规定的情况下,所纳的税额均相差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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