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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从固定资产计价、折旧年限、折旧方法及综合运用等方法进行纳税筹划。如入账价值尽可能低,以降低税负;缩短折旧年限,加速折旧成本的收回;采用加速折旧法,加速折旧成本的收回。当然要以符合会计准则、税法的规定为前提。
年,宏大公司购入一台专用设备,合同约定的金额为万元。企业于5月份收到该设备并立即投入使用,但没有马上收到供货方开出的发票,因而也未估价入账。直到9月份,供货方才提供发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万元。企业见票后立即付款,并将专用设备作为固定资产入账。 其实,这家公司对固定资产的处理是不妥当的,从税收筹划的角度看,将损失较大的税收利益。 企业于年5月份收到并使用专用设备时,无论是按照现行的会计制度还是税收政策的规定,都应当在5月底将设备作为固定资产估价入账,同时从固定资产使用的次月即6月份按照估价入账的固定资产价值计提折旧。但是,企业可以计提折旧的前提是账面上必须有固定资产。 该设备的合同价为万元,企业也就可以按万元入账。同时,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设备类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不短于年。企业以年计提折旧。6—9月份,可以计提的折旧为.万元[/(×)×4].但是,这只是按估价计提的,按照现行的会计制度与税收政策的规定,企业在收到正式发票之后,对原有的估价计提的折旧必须按实际折旧进行调整。因而,6—9月份,企业实际可以计提的折旧为.万元[/(×)×4]. 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企业在9月份收到供货单位的销售发票时才进行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也就是说,企业的账面上从9月份才开始反映该项固定资产。按照现行的会计制度与税收政策的规定,企业只能从月份开始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两种方法对比,我们不难发现,按第一种方法处理将比按第二种方法多计提折旧.万元。这也就意味着企业的计税所得将减少.万元。如果按%的税率计算,企业将少交所得税元。 当然,由于折旧只是时间性的差异,因而,企业于年6—9月份少计提的.万元的折旧可以在年6—9月份得到补偿,年多交的所得税也会在年得到补偿。但是,企业无偿使用9万多元的资金却是有利可图的。假设资金利率为5%,如果按照单利计算,则年少交的元所得税将给企业带来.5元的收益,如果按照复利计算,则可获得.元。事实上,企业获得的利益还不止于此。因为固定资产的通过提前折旧,可以提前收回投资,而提前收回的投资也是企业的一种经济收益。 由此,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及时进行固定资产的处理对企业而言是有利可图的。
在《特别纳税调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七章中,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的成本分摊协议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用好成本分摊协议可节约税款支出 《办法》规定,如果企业和关联企业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应符合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对成本分摊协议管理早有规定,即成本分摊协议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和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否则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成本分摊协议在国际税收中并非新概念,但在中国立法实践中却姗姗来迟。虽然此前国家税务总局曾在专门的案例中批复同意个别的企业集团可以在成员间分摊共同受益的费用,但从未对成本分摊协议的管理进行详细的规定。对于纳税人而言,成本分摊协议管理规定的出台具有重大意义。企业签订好成本分摊协议,可以节约税款支出,规避税务风险。 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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