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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简单说下我的实际经历。去年一客户因一供应商被主管税务机关列为失联企业,金三系统提示客户的税务专管员购入钢材的专票需要核实。专管员要求提供记账凭证、发票、购销合同、运输发票及合同、转账凭证、送货单、入库单等原件的复印件,基本上是按照大家所说的“三流一致”准备资料。如果企业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该业真实,那么视为善意取得;如果不能说明业务的真实性那就要将对应的增值税补缴,同时补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及滞纳金。
回到问题上,如果企业被税局稽查,基本上会要求提供上面所提到证据的复印件。如果是现金支付,就要看当时收款方是不是给开具了合规的收据(如该收据有收款方的财务专用章、收款人的名字等)。税务稽查一般是有目的性的,关注付款方式是一方面但不是重点,除非是现金支付的金额较大而该专票又是异常发票。如果企业没有取得收据,那就要紧急联系收款方开具收据;同时企业检查证据链是否存在漏洞,证据是否经得起考验。俗话说身正不怕影子斜,只要是真实的业务在不断完善证据链的同时不用害怕税务稽查;如果该专票有水分那么税局稽查的风险还是很大的。
所谓审计风险是指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误或漏报,而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审计风险是由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检查风险三个要素构成:
1、固有风险:指在不考虑被审计单位相关的内部控制政策或程序的情况下,其会计报表上某项认定产生重大错报的可能性。它是独立于会计报表审计之外存在的,是注册会计师无法改变其实际水平的一种风险。
2、控制风险:是指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未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其会计报表上某项错报或漏报的可能性。同固有风险一样,审计人员只能评估其水平而不能影响或降低它的大小。
3、检查风险:指注册会计师通过预定的审计程序未能发现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上存在的某项重大错报或漏报的可能性。检查风险是审计风险要素中唯一可以通过注册会计师进行控制和管理的风险要素。
风险辨识和评估的方法:
1.工作危害分析法(JHA),工作危害分析法是一种定性的风险分析辨识方法,它是基于作业活动的一种风险辨识技术,用来进行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因素以及管理缺陷等的有效识别。
2. 安全检查表分析法(SCL),安全检查表法是一种定性的风险分析辨识方法,它是将一系列项目列出检查表进行分析,以确定系统、场所的状态是否符合安全要求,通过检查发现系统中存在的风险,提出改进措施的一种方法。
3. 风险矩阵分析法(LS)风险矩阵分析法是一种半定量的风险评价方法,它在进行风险评价时,将风险事件的后果严重程度相对的定性分为若干级,将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也相对定性分为若干级,然后以严重性为表列,以可能性为表行,制成表,在行列的交点上给出定性的加权指数。
税务是否有风险,视情况而定:
第一,总公司在发放分公司人员工资并代扣个税后,直接计入总公司成本费用未要求分公司支付的,符合税法规定,不存在税务风险。
第二,总公司在发放分公司人员工资并代扣个税后,再在要求分公司将总公司代发的工资额和代缴的个税支付给总公司,则又有两种情况:
一是如果总公司与分公司由同一地区的同一税务所管辖,也没有税务风险;
二是如果总公司与分公司不在同一地区、或虽在同一地区但由不同的税务所管辖,则存在税务风险,即未按税法规定的属地原则纳税,有可能被有管辖权的税务机关检查并予以税务处罚。
人力成本集中在总部核算,对总部利润没有影响,但分公司的利润却相对增加了,这是企业核算管理问题,没有风险。
企业税务风险主要包括两方面:
一方面是企业的纳税行为不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纳税而未纳税、少纳税,从而面临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刑罚处罚以及声誉损害等风险。
另一方面是企业经营行为适用税法不准确,没有用足有关优惠政策,多缴纳了税款,承担了不必要税收负担。
一般认为,企业税务风险是指企业的涉税行为因未能正确有效地遵守税法规定,而导致企业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
扩展资料
税务风险几乎是所有纳税人都会面临的问题,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相比,由于经济规模大,业务范围广,重大事项多,社会关注度高等原因,其潜在的税务风险更多,风险爆发的可能性更高,造成的损失更大。
第一,用企业管理代替税务管理。大企业在管理过程中,由于上级公司对下级公司绝对控股或全资持股,在股权、财产、经营等方面,有很大的影响力,不自觉地把具有法人地位的不同公司,当作一个企业看待,在并购重组、资产划转等方面,习惯采用无偿划转等方式。
尽管在企业管理上可以将不同的法人企业作为一个企业对待,但在税务管理上,不同的法人企业,甚至不同的分公司之间,都可能是一个个独立的纳税人,相互之间的经济往来。
应该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往来收取价款、支付费用,税法一般不承认无偿划转。企业统一管理和税务区别管理的矛盾,导致许多潜在的风险。
第二,用情理观念代替税法规定。在处理某些具体问题时,很多大企业往往首先从情与理的角度出发,而不是从税法的规定出发。情与法之间,理与法之间,经常发生矛盾,合情合理的做法,不一定合法。
比如,企业自税务机关取得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虽然实践中可能存在不征的现象,但严格来讲,应该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之所以给企业支付部分费用,是因为企业给税务机关提供代理服务了。
一些纳税人从情理的角度出发,认为税务机关支付的手续费不应征税,税务风险由此产生。涉税问题的处理,首先应该从税法的规定出发,将税法作为判定是否应该纳税的统一尺度,在执法和司法的过程中,法大于情,法大于理。当然,不合情、不合理的规定,也应适当调整。
第三,观念更新落后于征管的进步。税务机关不断从制度建设、技术手段、思想观念等方面强化依法征税,征管的环境已经发生很大变化。随着金税工程的实施,税务机关已经建立一套完整严密的征管系统,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更是要求纳税人将更多的涉税信息提交给税务机关。
同时,税务机关不断完善依法征税的制度建设,税务人员随意执法的现象已经明显减少。与征管环境的变化相比,有的纳税人的观念,还停留在以往的习惯,遇到涉税问题,不是分析原因。
避免再犯,而是通过传统的找人“摆平”的方式,尽管可能暂时平息事态,但以后还是难免再次爆发,导致更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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