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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处:
一、在企业资金短缺时,低成本筹资;
二、减小当期资金压力;
三、可能增加当期账面利润。
坏处:一、存在被加收滞纳金、被处以罚款等违法风险;三、给企业再来不良信用、违法记录;三、减少以后期间利润;四、不能准确反映企业各期实际税负及利润等财务指标。
。 例如服务业、制造业、商贸业、房地产建筑等行业都适合做税务筹划,当然还有其他的许多行业在这就不一一列举了;只是不同行业筹划方式不同而已;但是都需要建立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
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可通过以下途径来进行:
1、目前,企业税收核算的主要依据是“三合一”,因此,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在这方面做好工作。这也就是说,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最有效,最直接的节税方法就是所有的业务都合理开票。如果没有关于成本和收入的法律法案,它将支付更多的所得税。
2、在工资方面,工资是公司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纳入企业经营成本无需缴税。因此,小规模纳税人运用此种方法来进行税收筹划,就应尽可能多地支付所有劳务成本,并应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灵活地雇用工人,以实现税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
3、众所周知,许多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要获取发票并不容易。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可以申请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缴纳所得税,从而可以有效地节省税款。一般而言,文化媒体,建筑业等并不是很擅长获取发票。
4、个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这很明显。如果不存在小规模征税的债务风险,则可以注册个体工商户,以便可以对批准的征税申请征税。可以有效减轻小规模纳税人税收负担。
5、利用减免税政策合理、合法地减税。不同地区和行业具有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希望合理地税收筹划,他们就可以使用优惠政策来实现。应该注意的是,在使用税收政策时,需要进行详细的研究。
在我国有,公司法作为公司的设立、活动、解散以及公司各种规章制度的制定提供了依据,公司资本金制度也可以叫作注册资本制度,它指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和出资方式。作为同样可以作为管理依据的,是为企业合伙人管理公司提供了依据,那么,合伙企业法与公司法区别与联系有哪些呢?接下来小编就来简单的介绍一下两者的区别根联系。
一、企业组织形式与税收筹划是何关系
企业并购的方式虽然不同,但并购的目标却是一致的——服务于企业(集团)整体利益。按照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如果采用分公司兼并的,被兼并的企业财务成果将纳入本企业,一并进行核算计算所得税,因此很多盈利较高,且技术领先又想急于扩张的大型企业,就将那些技术比较落后、近几年处于严重亏损且属于同类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作为企业并购的对象。除了在税收筹划上获得高额的利益之外,还可以获得低廉的厂房、设备、营销网络和技术工人等,同时也能大大地降低因自行建设固定资产,而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土地使用税。
二、有限合伙私募基金层面税收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号)主要规定为:其主要规定为:从年1月1日起停止对合伙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号文在国家法规层面上,首次确立了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原则。
依据不同制定标准,税收筹划可分为不同种类;按税收筹划的区域,可分为国内税收筹划与国际税收筹划;按利用税收法律规定的状况不同,可分为利用选择性条文税收筹划、利用不明晰条文税收筹划、利用伸缩性条文税收筹划、利用矛盾性或冲突性条文税收筹划等等。本节将按不同分类标准,分别加以阐述。
一、国内税收筹划与国际税收筹划
国内税收筹划是指国内纳税者在本国范围内,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途径和手段、安排投资、生产经营及财务活动,以降低国内纳税义务的行为。国内税收筹划的存在是因为我国目前存在着税种差别、税收优惠政策及其他一些可选择性条款。应该指出的是,只有避税的客观条件并不意味着国内纳税者可以成功地实施税收筹划。国内纳税者要成功地实施税收筹划,还必须有具备丰富的财务会计知识,对税法及其规律制度有全面了解和深刻领会并能熟练运用的专门人员或机构去实施,否则,税收筹划就可能失败,甚至沦为偷税等违法行为。
国际税收筹划是跨国纳税人的经济活动涉及他国或多国时,经事先周密安排以合法手段来降低或免除其根据本国或他国税收法律规定的税收负担的行为。国际税收筹划的任务是通过税收负担的最小化(即减轻总体税收负担,核算所有应税管辖区内所有应缴的税收,寻找最为合理的方法来减轻这些税收等),来实现全球所得的最大化。
国际税收筹划产生的基本原因或客观条件主要是由于各国在税法制度(包括纳税义务、课征对象和方式、税率高低、税基宽窄、国际双重征税的避免方法等)的差异以及由此而产生的税负轻重的差异。公司国际税收筹划的特点是利用公司灵活的跨国机制,在位于不同税收水平国家中所属相应机构单位之间进行利润分配。
二、税收筹划与税收优惠
从税收筹划的实施手段看,税收筹划可分为两类:一是对税收优惠的选择运用而达到减轻或消除税收负担的税收筹划;二是通过对其他经济选择性条款的充分运用而达到减轻或消除税收负担的税收筹划。
对所有税收优惠条款的充分运用固然能达到节税的目的,但税收筹划与税收优惠并不是完全相同的概念。税收筹划是行为主体选择的结果,未经选择过程就达到税负减少或消除目的行为并不属于税收筹划的范围,而部分税收优惠条款的运用就不需要纳税人的选择就能达到税负减少或消除目的。具体地说,税收优惠与税收筹划的关系表现为:
(1)部分税收优惠与税收筹划无关。在现行税法中,有些税收减免规定可予纳税人获得少纳税或免纳税的利益,但它并不需要经过选择或根本就没有选择余地,只要纳税人了解这些规定并符合这些规定的条件就可以享受。如营业税关于起征点的规定,个人所得税工资所得关于宽免限额的规定等。
(2)部分税收筹划要通过对税收优惠的选择来实现。一是对纳税人的同一经济行为有两种以上的税收优惠规定,纳税人通过比较权衡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一种;二是对纳税人的同一经济行为有一种税收优惠规定,但从纳税人相关的经济行为综合衡量,选用优惠规定不一定绝对有利,纳税人比较适用与不适用分别给自己带来的好处后再决定是否适用。前者是税收优惠选择条款应用时实行就高不就低原则的体现,易于理解;后者我们举例说明。中国台湾税法中规定,公司以其未分配盈转增资而配发的股票,股东必须视为股利收入依法缴纳所得税的优待。这样,纳税人若先用缓征,固然能获得延缓纳税的好处,但在特殊情况下(如盈利事业有前3年高投资扣除,或个人平均所得适用较低所得税率时),纳税人若放弃缓征,或许更有利。
(3)税收筹划与税收优惠无关。更多的税收筹划属于这种情况。如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折旧方法及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增资方式选择都不是税收优惠规定。然而,纳税人却可以依据自身情况选择其中最有利于自己的一种方法加以采用,以获得少缴或免缴税款的好处。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不难看出:上述第二类即属于对税收优惠条款的选择利用而实现的税收筹划;第三类则属于对税收优惠外的其他经济性选择条款合理合法运用而实现的税收筹划。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国家对市场法人主体的管理形式逐步由直接管理变为间接调控,税收优惠的运用范围必将缩小,因而与税收优惠无关的税收筹划比重将会越来越大。
三、税收筹划与企业决策项目
税收筹划可分为企业投资决策中的税收筹划、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企业成本核算中的税收筹划和企业成果分配中的税收筹划。
投资决策中的税收筹划是指企业在投资活动中充分考虑税收影响,从而选择税负最轻的投资方案的行为。企业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润,总会不断地扩大再生产,进行投资。投资影响因素的复杂多样决定了投资方案的非惟一性,而不同的投资方案显然有不同的税收待遇。因此,企业就有以衡量轻重,选择最优方案的机会。具体地说,企业投资活动中组织形式的选择、投资环境的比较、投资行业和规模的决定等等都影响企业追求投资效益最大化目标的实现,因而都应予以充分考虑。
生产经营中的税收筹划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充分考虑税收因素,从而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生产经营方案的行为。企业生产经营中的税收筹划主要是通过产品价格的确定、产业结构的决定、生产经营方式的选择来达到生产经营效果最理想的状态。
在一定条件下,应纳税额=税基×税率,当税基一定时,税率越低,应纳税额就越少。
因而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要周密计算各种经营方式所承担的税负,再做出生产经营决策。
企业成本核算中的税收筹划是指企业通过对经济形式的预测及其他因素的综合考虑,选择恰当的会计处理方式以获得税收利益的行为。在能对税收缴纳产生重要影响的会计方法中,主要有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存货计价方法。就以存货计价方法而言,目前主要有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等,企业可以自己选择,但一经选定后不得随意变更。先进先出法和后进先出法带有很大的主观性,先进先出法以存货的流出与流入的时间同向为前提,若在存货价格紧缩时,采用这一方法可使前期耗用存货的成本增大,使所得款缩小,从而少缴税款。后进先出法以假设存货的流出与流入的时间反向为前提,若在存货价格膨胀时,采用这一方法可达到减少当前纳税的效果。
企业成果分配时的税收筹划是指企业在对经营成果分配时充分考虑各种方案的税收影响,选择税负最轻的分配方案的行为。它主要通过合理归属所得年度来进行。合理归属所得年度是指在相对的观念下,利用合理手段将所得归属在税负最低的年度里。
其途径是合理提前所得年度或合理推迟所得年度,从而起到减轻税负或延期纳税的作用。
四、个人税收筹划与公司税收筹划
按税收筹划的主体,可分为个人税收筹划(如就家庭和非公司经济组织而言)和公司税收筹划(一般公司或集团公司)。个人税收筹划广泛利用的是自然人和非公司法人财产的信托管理等。它须先了解有关的税收法令与立法精神,其范围主要集中于个人储蓄、投资、房地产购置、综合所得申报以及其他有关个人财产税的征收等等。
一般公司税收筹划除须了解有关的税收法令与立法精神外,还要充分了解公司组织形态、经营项目、投资途经、营销方式、盈余分配、会计处理等方面的因素,以便综合考虑。集团公司税收筹划不仅包括个人和一般公司需要考虑的因素外,还包括内部企业之间、关联企业之间、申报整体单位之间、各项财务及各项税收之间的安排等。
无论是个人税收筹划,还是公司税收筹划,都包括纳税人三个水平层次的总体税负最小化:
(1)利用低税率;
(2)有效利用协调双重征税的不同方法(如采用抵免方法、免税方法);
(3)预提所得税的最小化。除了税收负担最小化外,利用延期纳税也是税收筹划的另一个任务。利用延期纳税在很多情况下对纳税人是十分有利的。如有利于资金的周转,节省利息的支出,以及由于通货膨胀的影响使延期以后缴纳的税款币值下降,使公司可以在以后几年内调整利润和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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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的一般采用每月核定收入和税额,称为双定户。
按照现在的税法规定,个体工商户月销售收入未达到起征点2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按3%征收率计算增值税。个体户一般都会进行定税,已经定税的,参考下面的方法申报: 个体户月开票收入低于核定收入的,按核定收入申报收入。个体户月开票收入大于核定收入的,按实际开票收入申报收入。个体户月申报收入未达起征点2万元的,免征增值税。个体户月申报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起征点2万元的,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月申报收入÷(1+3%)×3%。综合申报表中 税种:一般填报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等 比方:印花税 税种:印花税 税目(应税项目):以营业执照为例,填报“权利许可证照”, 税率或单位税额: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工商营业执照属于权利许可证照按件贴花五元。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以副本或者抄本视同正本使用的,应另贴印花。因此,营业执照(副本)就是视同正本使用的,应另贴印花。 所以,营业执照正副本应当各自按件五元贴花或计算缴纳。
纳税会计是纳税筹划的主体,纳税筹划作为纳税会计的基本职能,它必须借助纳税会计工具来实现,为此要求企业应结合实际设立与其开展纳税筹划需要相适应的纳税会计类型。根据我国企业发展的客观形势要求,纳税会计与纳税筹划的关联模式应包括统一模式、分离模式、独立模式和平行模式构成一个分别与超小型企业、小型企业、超大型企业和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等相对应的关联系统。
从上世纪年代我国引入纳税会计和纳税筹划以来,学术界和理论界很少有人注意二者的内在关联性研究,以致企业不清楚到底是否应设立纳税会计以及如何分配其职责任务,也不知道纳税筹划究竟应由哪个机构或岗位来设计与实施。着力研究纳税会计与纳税筹划的关联性,并构筑一个适合我国企业实际需要的关联模式,就显得至关重要和十分迫切。
一、纳税会计与纳税筹划的关联性
纳税会计与纳税筹划的关联性体现在纳税会计具备并应该履行纳税筹划的职能和任务,纳税筹划应以独立纳税会计为主体依托这样两个层面。
(一)纳税会计具有纳税筹划的基本职能
纳税会计是由纳税企业设立的专门机构及人员,依照税收法规政策和会计学原理及会计制度规定,对内部发生的涉税经济活动或事项分税种进行筹划、计量、记录、核算、反映,以维护企业纳税利益和及时、准确地传达纳税信息的一门专业会计。从定义可以看出,纳税会计的职能应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 纳税人应对经营活动预先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
2 运用会计学的理论和方法,依照税收法律规定对纳税义务进行确认、核算和反映。
该定义不仅全面界定了纳税会计主体、客体、依据、要求、职能等内在的本质属性,还专门指明了纳税会计的职能是“纳税筹划”,而且作为第一职能或基本职能。纳税筹划是在会计行为发生之前预先开展的,即在实施纳税筹划职能之后,纳税会计才继续履行对依照筹划轨迹运行的涉税经济活动或事项的计量、记录、核算、反映。
(二)纳税会计是纳税筹划的主体依托
既然纳税会计具有纳税筹划职能,就意味着纳税筹划将依托纳税会计而存在,或者说纳税会计就是企业开展纳税筹划的主体。这样,也就解决了长期以来企业纳税筹划主体一直处于模糊状态的问题:同时,也否认了一些人片面强调纳税会计只是因为财务会计核算工作任务繁重才迫使企业将涉税业务核算单独划分出来形成纳税会计的“量化分离”的错误说法,从实践的层面和理论本质的角度验证了纳税会计是企业出于纳税筹划和涉税业务核算双重需要的特定环境下产生的。没有纳税会计,企业纳税筹划就是纸上谈兵,只有纳税会计才是纳税筹划的设计者和具体执行者。
(三)纳税筹划可以丰富纳税会计工作内容和促进纳税会计发展
通常情况下,在这里存在一个误区,把纳税会计第一方面的内容理解为整个纳税会计的内容,缩小了纳税会计的内涵,将纳税会计视为只是关于纳税活动核算的会计,使纳税会计难以形成一门能够独立发展的学科。纳税会计既有会计的一般属性,又有其特殊的属性。相应地其职能也应包括基本职能和特殊职能两个层面。纳税会计的基本职能实质上就是它作为会计属性所具有的一般功能,包括对涉税经济业务的确认、计量、核算、反映和预测决策的功能:纳税会计的特殊职能就是纳税筹划,通过纳税筹划活动,可以使企业各项经济活动尽量沿着节约纳税成本甚至少纳税、晚纳税的方向运行,从而不仅使纳税会计的工作内容更加丰富多样,还必将提升其决策地位。
二、纳税会计与纳税筹划实践操作模式
(一)国外纳税会计与纳税筹划实践操作模式
从世界范围来看,根据各个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体制、税制结构模式等宏观环境的差异,纳税会计模式主要可划分为三类:财务会计与纳税会计相分离模式、纳税会计和财务会计相统一模式、财务会计与纳税会计混合模式。由于纳税筹划是纳税会计的职能,纳税会计是纳税筹划的主体依托,所以不同模式下,纳税会计与纳税筹划的关系也不尽相同,其具体关系如表1所示。
在纳税会计与财务会计相分离的国家,也不是所有企业的纳税筹划都完全由纳税会计完成。有些国家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将纳税筹划工作置于有税收研究专长的企业策划机构或专门的管理部门进行设计和主持落实,纳税会计则协作其具体执行筹划方案。这一点,也应该成为我国企业借鉴的经验。
(二)我国纳税会计与纳税筹划实践操作模式
1 从“质”的层面深刻认识纳税会计设立是企业谋求发展的必然需求。中国的财政收入有%以上是工商税收,表明企业的税收经济负担和税金支出负担都着实不轻,“税金流量”信息已经成为投资商和经营管理者日常关注的头等大事。同时,商品和非商品流转环节重叠交叉的税种分布,复杂的税制结构要素和“日新月异”的税收政策变化,对一些工商企业在税金核算的量与质方面都提出了客观要求。因此,设立纳税会计,不是单纯为财务会计的工作量“减压”,而更重要的是为企业“增效”。
2 正确规划和选择纳税会计与纳税筹划的关联模式。我国对纳税会计及纳税筹划理论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有关纳税会计的职能、任务、地位以及纳税筹划的主体等问题在理论界仍争论不休,企业实践也只能依靠自我摸索着开展。从近些年的研究情况看,比较多的观点是“片面”而又“保守型”的,强调纳税会计只是对纳税活动或事项的确认、计量、核算与反映,相对企业的全面经济核算来说,涉税业务毕竟是少数,从会计核算的“量”上看根本没必要单独设立纳税会计。
(1)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应建立独立的纳税会计。大型企业、超大型企业和上市公司,其涉税业务核算工作量大,纳税金额与纳税频率都非常之高,需设立独立的纳税会计机构和配备专门的纳税会计人员,专门行使涉税经济业务核算及纳税筹划职能。(2)中小型企业应设立专职纳税会计人员。偏小的中型企业和偏中型的小型企业以及比较典型的小型生产企业、连锁型企业、集团运营模式企业,即使涉税业务不多,纳税金额不是十分大,但同样存在不堪承受税金频繁支出给企业资金周转带来的巨大压力。因此,应在会计机构内部设置纳税会计岗位并配备专职纳税会计人员。(3)微小企业仍沿用传统的会计核算模式。类似“袖珍型”的微型企业和小型企业,因偶尔发生纳税业务且税额十分有限,因此,没必要单独设置纳税会计岗位,由财务会计统一核算即可。
不一样,纳税申报是向税务机关报送申报资料。其规定为: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而缴纳税款是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虽然大多数情况下是同时操作的,但是有一个很明显的区别是:未按期申报不会产生滞纳金,而未按期缴纳税款会产生滞纳金。
有一个例子可以帮助说明问题:契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应当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可以看出,这里面的申报和缴纳税款时间是不一样的,申报是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日内,而缴纳税款是在各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一般情况是办理房产证之前缴纳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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