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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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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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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 --

  为推动资源综合利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本公告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其中,加工处理仅限于清洗、挑选、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改变再生资源密度、湿度、长度、粗细、软硬等物理性状的简单加工。

  (二)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3.除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外,其他再生资源回收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三)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给予从事再生资源回收业务的纳税人财政返还、奖补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二、除纳税人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再生资源回收不征收增值税外,纳税人发生的再生资源回收并销售的业务,均应按照规定征免增值税。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一)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公告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年版)》)(以下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纳税人在境内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适用免税政策的,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方为依法依规无法申领发票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自然人,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及收购方内部凭证,或者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本款所称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是指自然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按次起征点的业务。

  纳税人从境外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从销售方取得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纳税人应当取得上述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该部分再生资源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本公告的即征即退规定。

  不得适用本公告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纳税人应当取得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购入再生资源成本÷当期购进再生资源的全部成本)。

  纳税人应当在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销售收入中剔除不得适用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销售收入后,计算可申请的即征即退税额:

  可申请退税额=[(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当期即征即退项目的进项税额]×对应的退税比例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发票开具相关管理工作,纳税人应按规定及时开具、取得发票。

  2.纳税人应建立再生资源收购台账,留存备查。台账内容包括:再生资源供货方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再生资源名称、数量、价格、结算方式、是否取得增值税发票或符合规定的凭证等。纳税人现有账册、系统能够包括上述内容的,无需单独建立台账。

  3.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4.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重污染工艺。“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是指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标注特性为“GHW/GHF”的产品,但纳税人生产销售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满足“GHW/GHF”例外条款规定的技术和条件的除外。

  5.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生态环境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或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6.纳税信用级别不为C级或D级。

  7.纳税人申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即征即退政策时,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前6个月(含所属期当期)不得发生下列情形:

  (1)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或单次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除外;单次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

  (2)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税务机关处罚(单次万元以下罚款除外),或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的情形。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并在书面声明中如实注明未取得发票或相关凭证以及接受环保、税收处罚等情况。未提供书面声明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三)已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自不符合本公告“三”中第“(二)”部分规定的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当月起,不再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四)已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后,出现本公告“三”中第“(二)”部分第“7”点规定情形的,自处罚决定作出的当月起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如纳税人连续个月内发生两次以上本公告“三”中第“(二)”部分第“7”点规定的情形,自第二次处罚决定作出的当月起个月内不得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相关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重新申请办理退税事宜。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于每年3月底之前在其网站上,将本地区上一年度所有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免税政策的纳税人,按下列项目予以公示: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在对本地区上一年度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免税政策的纳税人进行公示前,应会同本地区生态环境部门,再次核实纳税人受环保处罚情况。

  四、纳税人从事《目录》2.“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项目、5.1“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5.2“污水处理劳务”项目,可适用本公告“三”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也可选择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一经选定,个月内不得变更。选择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满足本公告“三”有关规定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五、按照本公告规定单个所属期退税金额超过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退税完成后个工作日内,将退税资料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查,财政部门逐级复查后,由省级财政部门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出具最终复查意见。复查工作应于退税后3个月内完成,具体复查程序由财政部当地监管局会同省级财税部门制定。

  六、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纳税人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纳税申报、发票开具、即征即退等事项的管理工作,保障纳税人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纳税事项。

  七、本公告自年3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除“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外同时废止,“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有关规定可继续执行至年月日止。《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

  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已处理的事项,如执行完毕则不再调整;如纳税人受到环保、税收处罚已停止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时间超过6个月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则自本公告执行的当月起,可重新申请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如纳税人受到环保、税收处罚已停止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时间未超过6个月,则自6个月期满后的次月起,可重新申请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特此公告。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一、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符合哪些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月销售额≦3万元(季销售额≦9万元)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月销售额≦3万元(季销售额≦9万元)

自.5.1至..,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注:①《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已延期:.1.1-..;

②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申报时要分别填列

2、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3、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符合哪些条件可以申请退还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到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向转关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40号)

注:①上述月销售额包括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但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需要交增值税和附加税,不免税;

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但住宿业、咨询鉴证业、建筑业正试点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附加税优惠政策

(一)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

自.1.1起至..,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注:缴纳义务人既包括一般纳税人,也包括小规模纳税人实施期限需另查

(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根据《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号)文件规定:

自.1.2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的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的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万元(按季纳税的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

具体调整事项如下:

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附件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增设“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免税额”、“小微企业免税额”、“未达起征点免税额”等栏次。调整后的表式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附件1,填写说明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附件2。二、本公告自年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附件3、4内容同时废止。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规定。

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号)规定:"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一般纳税人企业适用上述规定。

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号)文件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现代服务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6.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年

优惠一

年的小规模,可谓优惠颇多,特别是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该项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年月日。

举个案例:

1.若是3%征收率,对于一个年销售额万元的小规模企业来讲增值税=万元*3%=万元。

2.降至1%征收率,对于一个年销售额万元的小规模企业来讲增值税=万元*1%=5万元。

参考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规定:为进一步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全面复工复业,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年月日。

参考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规定:为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现就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自年3月1日至5月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参考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5号)规定: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年3月1日至5月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年第号,以下简称“号公告”)有关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优惠二

假如你是一个月销售额不超过万元(或者季度销售额不超过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年你将会增值税税负为0。

参考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号)规定,按季申报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优惠三

假如你属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这些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也包括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参考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8号)规定:

三、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号印发)执行。

六、本公告自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优惠四

假如你属于增值税小规模,你可以享受“六税两费”的减半征收优惠。

参考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的规定:“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优惠五

假如你属于增值税小规模(也包括一般纳税人),也符合小微企业条件,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也非常之大。

参考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规定:

一、自年1月1日至年月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万元的部分,减按%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万元但不超过万元的部分,减按%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7.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

需要等申报结果,但是很快,七个工作日即可知晓,享受免申报是指原来应该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但按政策可以免于汇算清缴,国家规定可以免申报。但如果没有预扣预缴税款除外。具体政策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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