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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费以工资的形式发放给职工合法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文号:(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所以福利费以工资的形式发放给职工不符合所得税法的规定.
如何计提职工福利费?
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4%计提,但对按照新准则规定,不再计提福利费,所以目前发生的福利费在此科目核算,待此科目结平无余额时,新发生的福利费在"管理费用-职工福利"科目核算.
但是,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管理费用-职工福利"科目本年合计数在工资薪金支出的14%以内,允许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应当调增应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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